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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雪溪乡“无欠薪”乡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各村,乡属各单位:

《雪溪“无欠薪”乡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经乡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雪溪乡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雪溪乡“无欠薪”乡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

 

根据《“泰顺县无欠薪”县建设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泰政办〔2017〕123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开展“泰顺县无欠薪”行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本辖区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监管、实施部门联动、加大处置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建设“无欠薪”县为载体,以实施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治理为抓手,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综合治理格局。

二、工作目标

1、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实现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不发生1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不发生1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不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

2、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我乡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3、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稳妥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主要措施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实施专项治理。落实《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加强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欠薪处置力度,对未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一)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

1 . 加强我乡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按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成立雪溪乡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窗口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指挥平台、投诉举报窗口、接待室和标准化询问室,统一执法标识和工作服装,满足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需要,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必要支撑。会同有关部门、乡乡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 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3. 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4. 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按省、市相关规定报批变更程序,工程交工后对工程决算进行备案。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设计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 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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