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百政〔2018〕172号
各村(居)委员会,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上级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为减少村级组织非经营性生产开支,节约村集体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村级组织福利补助制度,同时为更好的传承我国尊老敬老的传统文化,结合我镇村情民情实际,现就规范村级老年人福利性支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内容
农村老年人福利性支出主要包括老年人医疗、养老保险、生活困难、大病救助、老党员死亡慰问、孤寡老人丧事补助等各项补助费用支出。
二、基本原则
(一)管理规范、公开透明。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建设要求,认真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公开透明。
(二)以收定支、增减有度。村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收支的预决算方案应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收定支,强化预算执行。优先保障老年人福利性支出,但不得负债发放。
(三)厉行节约、因地制宜。村级非生产性开支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管理,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分类标准,从严控制。
三、具体内容
(一)农村老年人主要指的是本村(居)行政区域内60周岁以上老人,原则上要求为本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本村原著居民,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同意的农村老人也可享受。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老年人,受到处罚、处分、处理的当年度不得享受农村老年人福利:
1、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言论的,
2、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非法集会,
3、组织参加“六合彩”等赌博活动,
4、有违法违纪犯罪等行为的,
5、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认为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应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