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政办〔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的实施方案》(泰委发〔2018〕8号)和《泰顺县“十百千”助企服务活动实施方案》(泰委办发〔2017〕3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诉其合法权益受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恶势力团伙等侵害的(以下称治安件);举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存在“庸懒散慢”“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以下称治怠政件),以及要求政府部门帮助解决问题、困难的(以下称服务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负责全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应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承担本行政区域和部门的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577-59283833(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0577-67583051(县纪委信访室);举报网络平台:清廉泰顺(网站、微信公众号),泰顺招商(微信公众号);服务电话:0577-59283830。
第五条 治安件由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治怠政件统一由县纪委、县监委依法依纪予以处置,服务件交由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各承办单位调查处理结束后,需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
第六条 各乡镇和县各有关部门营商专员(代办员)联络员负责将营商专员(代办员)收集的问题进行分类登记,并转交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办理或备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化解办结之后,经企业盖章认可和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审验后予以归档。
第七条 服务件办理主体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营商专员(代办员)或其所在单位职责内可以解决办理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负责限期解决办理,报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备案;
(二)涉及乡镇的问题,由营商专员(代办员)提交乡镇限期解决办理,并报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备案;
(三)涉及县职能部门的问题,经营商专员(代办员)提交或由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转交十大专业协调服务组限期解决办理;
(四)对需要协调多层级、多部门的复杂问题,经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汇总提出,提请县领导牵头解决;
(五)企业反映较多的普遍性同类问题,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相应政策予以限期解决;
(六)因受限于法律法规或客观事实、市场经济等原因无法解决的,由营商专员(代办员)予以耐心解释说明。
第八条 县营商环境服务监督局办理服务件程序:
(一)登记。对营商专员(代办员)联络员提交问题应及时登记,详细记录受理时间及要求解决的问题。
(二)审批。制作拟办单,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制作交办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