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泰残〔2019〕4号
各乡镇残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泰顺县残联“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保障制度,全面推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特制定《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帮助残疾人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更加便利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权力下放,实现办事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通过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最多跑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培训,需求调查,信息咨询,评估适配,相关补贴,使用指导,个性化适配,借用、展示、体验,回收利用,创新研发,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坚持保基本、提绩效、促公平,公益性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信息化等手段,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
第五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包括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两种形式。实物配发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配发通过政府采购的辅助器具实物;货币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行购买各种小额辅助器具实施相应的补贴。
第六条 符合实物配发和货币补贴条件的基本型辅助器具须为分别纳入《浙江省残疾人大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和《浙江省残疾人小额辅助器具购买补贴目录》(以下分别简称为《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的器具。
《大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采取省级统一招标方式确定入围服务厂商并将实物配发给残疾人。
第七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实行县、乡镇残联分级管理。
(一)县残联负责规划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制定相关服务制度,负责全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组织实施工作,开展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等服务。
(二)乡镇残联负责本辖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评估、定制、发放、使用指导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应按各类《补贴目录》明确规定的基本型辅助器具类型、适用人群、补贴标准、使用年限和评估要求等执行。
第九条 残疾人在省、市、县残联指定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根据《补贴目录》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本办法享受补贴。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应参加省、市、县残联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补贴范围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