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民移〔2019〕13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局、财政局:
《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7〕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由市及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和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市财政局及市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民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等;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移民有关乡镇(街道)的相关职责由各地制订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六条 省级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功能区)的监测评估费用于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监测评估费主要用于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状况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结果评估等支出。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统计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安排使用。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中央下达的跨省库区基金)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在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可统筹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分配原则:
项目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也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