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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雅阳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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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委〔2019〕60号

各社区、各村(居)委会及镇属各单位:

现将《雅阳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雅阳镇委员会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雅阳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镇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齐抓共管”,是指镇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全镇行政区域内的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镇党委要严格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三)加大领导班子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重点要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体系中,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晋升提拔、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和督促组织部门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选拔任用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到安全生产督管理岗位上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岗位作为后备干部锻炼岗位,重视对抓安全生产成效明显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配齐配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正副职干部;更加关心支持长期在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工作的干部,对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重用。

(五)领导和督促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定期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引导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领导和督促本级政法机构履行职能,按有关规定抓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促进本地区安全发展和社会稳定。

(七)领导和督促纪委履行纪检职能,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令、意见执行不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

(八)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九)支持人大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在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中,对负有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有关人选,要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第四条  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与经济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重大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以预防事故为主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控制指标、责任和措施,逐级分解下达,建立完善和落实动态督查检查、年终考核和奖惩问责等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镇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场所、人员、车辆和装备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五)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加强安全生产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发展环境。

(七)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等行动;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调查处理事故。依法组织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机制;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和批复。

(九)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创建长效机制,建设与当地安全生产相匹配的安全文化物态环境载体。督促劳动力培训部门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科技先进成果,推动企业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备设施。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督促检查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每年至少安排1次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等。

(四)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深入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场所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事项的督促检查。

(五)履行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政府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

(三)督促检查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监督指导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每半年至少安排1次深入重点领域、行业和企业、场所检查调研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抓好重大安全隐患整治。

(六)履行上级党委、政府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或受党委主要负责人委托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二)具体组织落实本级党委研究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和检查指导。

(四)对本区域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五)按有关规定抓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促进本地区安全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党委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督促指导联系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级党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

(三)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九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组织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

(二)主持政府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实施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专项督查、暗查暗访,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负责召集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和检查指导。

(六)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支持配合上级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完善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措施,研究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协调处理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四)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

(五)完成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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