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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泰顺县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0年6月10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67589770, 电子文档同时发至电子邮:1093274461@qq.com。
附件:《泰顺县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泰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泰顺县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顺县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成效,根据《浙江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5号)、《关于印发<温州市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财农〔2015〕506号)、《关于印发〈泰顺县2015年度温州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泰财农〔2016〕520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与条件
第二条 扶持对象(建设主体):县域内从事林下经济发展的企业及个人
第三条 扶持范围:利用森林(包括香榧、板栗、油茶等经济林和竹林、用材林等)内的空地种植培育的中药材、菌类等林产品。中药材包括铁皮石斛、多花黄精、三叶青、七叶一枝花、白芨等。
第四条 扶持条件:1、新建种植基地集中连片面积5亩以上;铁皮石斛、多花黄精、三叶青、七叶一枝花、白芨等名贵中药材亩种植应2000株(穴)以上;菌类种植应按菌类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2、按验收合格的面积给予补助;3、林下经济发展扶持政策不得与其他财政扶持政策重复享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建设主体须填写《泰顺县林下经济种植项目实施方案简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简表》),负责人签署承诺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盖章,同时签订《泰顺县林下经济种植项目申报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承诺书》),填写好《泰顺县林下经济种植备选项目储备库汇总表》(详见附件4),连同《简表》和《承诺书》)一起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种苗和技术推广站。
第六条 项目立项。由县林业种苗和技术推广站建立县级备选项目储备库(详见附件4)。按竞争性分配程序立项实施项目,确定林下经济种植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竞争性分配程序与办法
第七条 专家评审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专家评审以实行公开答辩(专家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具体要求与程序如下:
(一)人员组成。专家评审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及专家共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