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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202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有序衔接,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顺县城区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罗阳镇人民政府、县城建中心和县国资营运公司等主体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特许经营模式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其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1、城市道路;
2、城市桥涵(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3、城市隧道;
4、城市排水收集、给水和处理系统;
5、城市照明设施;
6、市容环卫设施;
7、城市绿化设施;
8、上述市政基础设施的附属设施。
9、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工作应当坚持“归口管理、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基础设施运行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养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移交接收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部门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联审时,应当邀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加,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温州市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如有重大工程设计变更或者甩项等,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原审批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审查意见。
市政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改建、扩建的,工程开工前,应当征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并在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移交。
未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养护、维修。
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改建、扩建的,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其改建、扩建部分的养护管理责任转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管养责任申报手续,填写《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养申报表》(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
(二)含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介绍的施工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未办理管养责任申报手续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拒绝移交,财政部门不予安排后续建设、运行维护资金。
第九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收到管养责任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下列事项:
(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的事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收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下列事项: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图交底等会议;
(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
(三)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向建设单位明确需要参与的其他事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或影响市政基础设施维养的问题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并记录。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当完成以下相关要求: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符合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和初步设计及批复要求。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通过竣工验收,并附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竣工资料及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备案材料。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应当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资料按照有关要求应当送达接收单位。
(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基础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执行质量保修(绿化养护)期制度,具体事项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工程质量保修(绿化养护)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初步设计批复和最终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附属设施应当齐全完备,在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
(八)城市隧道、地下通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试运行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试运行期间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后方可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移交,超过一年未办理移交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新作出质量鉴定,质量鉴定达到合格的,方可移交接收。
第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移交材料后,经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等相关核查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经核查可以移交接收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自完成核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
经核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并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后签订《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协议书》。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后认为市政基础设施不具备移交接收条件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泰顺县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名称;
(二)相关移交材料明细;
(三)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约定;
(四)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