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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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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SD01-2019-0015

泰政办〔2019〕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一、生态产业发展政策

(一)旅游业

1.提升景区(点)品质。对新获得国家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80万元、500万元。对复评通过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

2.引导酒店(饭店)升级。对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复评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被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为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30万元。复评通过银叶级绿色饭店或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分别给与奖励3万元、5万元。

3.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文化创意类企业,从事旅游文创产品生产二年以上的,经县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80万元。

4.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对投资新建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AA、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投资改造的旅游厕所,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评定的A级、AA级、AAA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 。

5.建设旅游营地驿站。对新评为温州市自助旅游营地驿站的,给予奖励10万元。

6.推进“旅游+”产业(其他创建类)发展。加快推进红色旅游景区(教育基地)、生态旅游区、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采摘旅游体验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文化旅游示范基地、特色商业旅游示范街、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森林公园、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等“旅游+”产业发展。对创成国家、省、市级旅游类产品,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分等次命名的,依次减少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7.加大旅游商品开发力度。鼓励市场主体开发富有泰顺特色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培育一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龙头企业,对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奖励5-10万元。对在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铜质奖(省级银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金质奖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8.推进旅游购物场所创建。对被评定为市级特色旅游购物场所的,给予奖励10万元。

9.鼓励民宿(乡村客栈)发展。对通过审批并正式营业的民宿,给予资金补助。按评定结果,补助金额分三档,分别给予每间客房4000、8000、10000元补助。对新评为省银宿级、金宿级、白金宿级民宿的(含省政府已命名的第一批、第二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新评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民宿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经验收审批民宿达到5户、10户、20户以上的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0.培育运动休闲项目。对在泰顺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自行车、登山步道、攀岩等运动休闲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11.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大型旅游企业在泰顺投资兴建旅游类项目,鼓励泰商回乡参与开发旅游,以资源换资金,实现借力发展。对符合《泰顺县旅游业发展规划》、《泰顺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并在合同期内竣工的旅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财政补助,下同)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5%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超过3000万元部分,按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为8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部门的按规定标准下限的30%收取,部门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涉及政府性基金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收取。

(二)农业

12.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合作社、农业观光园给予2万元奖励。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项目扶持的申报对象,申报成功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项目资金扶持。

13.支持农业品牌建设。对全县涉农企业获得浙江省名牌农(林)产品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给予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5万元,的给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给予1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多次获奖(认定)的,第一个产品首次获奖按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后每次按首次奖励标准的4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或产品获得奖项(认定)的,按最高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认定),后获得低级别奖励(认定)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认定)的进行奖励。

14.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对参加由县里统一组织的国外、国家、省、市级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万元/次、0.8万元/次、0.5万元/次、0.2万元/次补助;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参评获得金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对获得浙江省农博会优质农产品奖的农业主体给予0.2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首次通过SC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茶厂或省级标准化名茶厂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补助。鼓励黄桅子精深加工产品开发,黄桅子加工企业首次取得保健品、药品等生产许可证并已批量生产的,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加强加工环节的监管与服务,黄桅子加工企业首次通过GMP认证的,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16.支持农业生产机器换人。鼓励机采茶示范基地建设,对标准化机采茶园面积5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的,每亩给予补助300元。

17.支持科技兴农。对茶叶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和获得发明专利的,按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给予奖励;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获得国家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选育品种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生态工业

18.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工业企业凡经报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且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设备购置资金补助;县本级技术改造项目补助15%,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补助16%,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八大领域重点》的高新技术项目补助17%,实施“零土地”技改的提高补助标准1个百分点;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企业综合评价A类、或列入市级领军和高成长型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改,以及本土传统产业入园改造的,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县本级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19.支持企业培育发展。积极实施企业培育行动,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三名”试点企业,给予奖励600万元(含省级500万元)支持科研课题投入、科研仪器购置等。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集团),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给予规上企业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5年内按其每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对小微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前3年按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对被认定为市领军(龙头骨干)、高成长型培育企业的管理咨询、创业辅导等项目支出,予以30%补助(上限额度5万元)。对被评为省、市优秀企业家分别予以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本土企业整体入园改造提升的标准地控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研发经费支出标准系数修正为0.5。

20.支持绿色循环经济。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水)技术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研发应用和推广节能(水)新技术工艺产品、高效制冷(热),以及送水、送风技术改造等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研发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国家级加倍奖励。对企业开展并通过审核验收的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给予4万元补助,被认定为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4万元奖励,被评定绿色企业或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节能产品认证、能源计量示范企业,或参与制定国家和省、市级产品能耗定限额标准企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腾出用能空间通过验收,视淘汰落后产能实际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非供电部门淘汰更新落后电机、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按更新变压器每千伏补助20元。对注册地在泰顺的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对实施工业园区(工业小微园)区域能评、或能源监测的单位,根据实际费用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对重点用能单位委托开展节能监察(测)、能源审计、节能绩效评价等,按开展工作量的6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安排不少于15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节能、绿色循环经济技术交流、专项认定、宣传教育活动。

2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企业技术中心被国家和省、市认定为“技术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的,或项目、产品(系列)计划通过国家、省级、市级新产品认定的,或产品通过国家和省、市级鉴定,分别予以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浙江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和优秀工业新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企业利用厂房改造引进先进制造业、生态型加工业、新材料、生产性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经县经信、财政、环保等部门认定,视产业规模等予以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

22.支持重点项目投入。对列入国家重点工程工业项目,在上述第19条规定的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0万元;对列入省级重点或省级重大项目工业项目,增加4个百分点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50万元;对列入省“四个百项”工业项目,增加3个百分点技术改造补助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3.支持企业质量提升。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级质量奖评选,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泰顺县县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并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按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结点各奖50%)的奖励;对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4.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对成功并购拥有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核心技术,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重大发明专利,获“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等知名品牌,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泰或并购项目回归泰顺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的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25.支持时尚创意产业。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县内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6.培育“三大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实到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

27.加大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力度。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2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和工业设计、个性化定制、营销、物流等部门,以及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按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50%确定。

29.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县内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0.鼓励新增工业投资项目提前达产。县域内新增工业投资项目(包括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项目) 符合能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标准地”等有关要求,给予企业提前和按期达产(包括经同意延长的达产时间)奖励。企业在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前的一个会计年度提前达到全年指标要求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在约定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按达产指标达标和达产指标超出两部分分别予以达产奖励。达产指标达标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达产指标超出部分,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3万元/亩的奖励。

(四)数字经济

3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地。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落地我县,实到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实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地挂牌出让起始价为评估价下浮20%,但最低不低于全省确定的最低工业用地价格。

32.给予企业达产奖励。企业在第一个会计年度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销售额达2000万元的,按照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给予提前达产奖励。企业按照约定达产的,从达产日期起的连续五年,给予达产奖励,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企业按期或提前通过达产复核的,给予项目投资建设一次性4万元/亩的奖励。

33.给予销售奖励。对属于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核心制造业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每年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4.鼓励企业数字化改造。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项目投资额的30%、25%、20%奖励,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5.扶持产业重点项目。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落户我县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36.给予企业人才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相应数额的(达1亿元的可奖励1个名额,达2亿元的可奖励3名额,达5亿元的可奖励5名额)数字经济制造企业,经认定可给予企业聘用的高管、特殊人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0%确定。

37.扶持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县域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且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服务业企业(如电子游戏厅、网吧、电视、广播、电影,电子、数字出版,影视节目制作等),首次小升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首次升规后第二年开始的三年期内继续保持规上的年份,按照企业对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38.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零售、新业态。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1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1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30万元补助。借助网络销售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运营推广补贴,标准与网络经济运营推广补贴一致。

39.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落户。企业在我县设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总部,并承诺在我县经营五年以上,且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达到规上标准的,给予企业落户奖励50万元,分5年兑现(升为规上企业当年20万元,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各10万元)。

40.鼓励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招引入驻数字经济总部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上(限上)标准并纳入统计库的,给予入驻企业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奖励,企业在我县每个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出2亿元的,超出部分按照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给予奖励;为我县招引数字经济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需事先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总和的1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每年所招引入驻的规上和限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和达1亿元且高于上一年度的,按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给予奖励。

(五)网络经济

41.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等与经营网络经济相关业务的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场所运营补贴。进驻本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经营场所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场所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场所运营补贴。从事网络销售、网络文案美工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月均网络销售额、文案美工服务金额达0.4-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经营场所面积增加1.5平方米,最多增加250平方米。月均网络销售额达1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补贴;月均销售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补贴仓储面积增加5平方米,最多增加550平方米。从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电商经营主体,通过该平台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平台注册企业不少于15家的,给予不超过15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对于为全县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运营补贴。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外的电商经营主体,参照上述补贴标准对应给予70%的场所运营补贴。

42.物流补贴。对从事网络销售的电商经营主体,在本县域内年出快递业务量达3000件以上的,对3001-10000件部分给予每件2元的补贴,10000件以上部分给予每件1元的补贴,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年度累计物流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物流补贴每年最高额度100万元,若总额超出100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贴金额按比例递减。

43.运营推广补贴。B2C经营主体网络年销售额每2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1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交易额每1000万元),给予电商平台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网络服务电商经营主体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运营推广补贴2万元。单个电商经营主体运营推广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4.电商展会补贴。鼓励我县电商经营主体赴外地参加各类网络经济展会,经县网络经济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个参展电商经营主体不超过70%的展位费补贴,且省内市外的补贴不超过0.5万元,省外的补贴不超过0.8万元,台湾、香港以及境外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每年享受的展位费补贴累计不超过3万元。

45.网络销售奖励。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在天猫、淘宝、京东等知名平台上进行网络销售,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部分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并且获得资金奖励的电商经营主体3年内在泰顺有经营活动。网络销售额超亿元的电商经营主体,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明确。

46.支持电子商务园区(物流园)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吸纳入驻电商经营主体15家以上、且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达到2000平米的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给予运营组织管理者每年5万元的管理费用补贴。园区(楼宇)内电商经营主体上年度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首超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组织管理者30万元的奖励。电商园区(楼宇)内用于培训、展示、接待等公共设施配套场所,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运营补贴,使用的场所面积不超过各电商经营主体使用面积总和的15%。

47.鼓励电商经营主体推销本县农特产品和旅游产品。对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予以销售额5%的奖励,销售额不得与其他销售奖励或补贴重复计算享受,单个经营主体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通过网络直接吸引县外游客的电商平台,凭其入驻酒店(包括民宿等)订单,每个房间每天奖励15元;凭其网络购买门票订单,奖励门票单价的5%。

48.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年交易单达到10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乡镇电商服务站,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对年交易单数达到200单,且网络销售额达到5万元的村级电商服务点,每年给予3000元奖励。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经淘宝或省商务厅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村(淘宝村),给予组织者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9.鼓励实体经济应用电商。鼓励县域内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等实体经济通过淘宝、天猫、京东等网络平台开展线上营销,根据省电商促进中心统计的数据,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予以销售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0.鼓励电商参与评选活动。鼓励电商经营主体及个人参加上级政府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网络经济类荣誉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省、市级网络经济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首次通过电子商务信用评级的网络企业分别给予A级3000元、AA级5000元、AAA级7000元、AAAA级10000、AAAAA级20000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可补差)。

51.强化网络经济发展工作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扶持网络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中30万元经费用于支持网络经济重点课题研究、专题考察、有关规划编制、服务购买、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创新大赛、电子商务业务知识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若网络经济奖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各项奖补资金按比例扣减。

(六)商贸业

52.支持特色商业街创建。对首次被命名为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商业的,分别给予特色商业街创建(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53.扶持支持商贸企业发展。对限下批发、零售企业首次转为限额以上的,前3年按其新增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7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50%予以奖励;对限下餐饮、住宿企业首次转为限额以上的,前3年按其新增县财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80%予以奖励(认定当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奖励),第4、5年按60%予以奖励;对未享受过新增财政贡献的奖励的现有限上商贸企业与新增限上企业一样享受5年的奖励政策。

54.支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建设。商贸企业当年新购冷链运输车的,每辆补贴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报经信部门备案,改造提升符合商贸流通规划的规范化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购置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5.鼓励出口做强做大。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6.支持境外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企业国际认证。对有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当年获得产品输入国所需的各项认证,对其产品认证费和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70%,最高补助金额为4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境外注册商标的,对其商标注册费给予补助,上级补助不足部分每件给予补助50%;一家企业多种商品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或者办理多国注册的,最多可享受5万元补助。自营出口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FSC/COC森林认证、ICTI、TS16949、BSCI等管理体系涉及产品认证费,每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企业认证年度监督审核费给予补助30%。

57.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省、市政府自办类展会或者县政府推荐的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各级商务部门推荐的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80%;其它一般性境外展会,摊位费、展位费(不含布展费)上级补助不足部分给予补助50%;对企业展品运输费,国内展会补助500元、国外展会补助5000元。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6个标准摊位(54平方米)。

58.支持应对贸易风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和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每家企业当年该项保险补助最多不超过10 万元。对于承接大型国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目(合同金额在 5000万美元以上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补助金额可提高到100 万元。

59.加大外资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外资投向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行业,首次年度外资到资累计10万美元奖励2万元,每增加10万美元奖励1万元(含企业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政策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我县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措施,在财政、土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外资企业设立且有实际到位外资的,给予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补助1万元。

60.鼓励跨境网上展示展销。对企业在县经信局确认的跨境电商平台上建立外文网站和产品展示展销,进行市场开拓的费用首次申报给予上级补助不足部分补助50%,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三年对企业在同一个平台展示展销,给予每年补助40%,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连续补助三年,三年在同一个跨境电商平台享受补助累计金额不超10万元。

61.鼓励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在品牌创建、展会营销、研发设计和物流融资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县政府一事一议给予适当奖励。

62.鼓励扩大进口。对我县企业进口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再奖励2分;进口产品、技术或装备符合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美元进口奖励人民币5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63.促进境外投资。具有自营出口资质企业积极开展境外生产制造、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境外并购、境外销售等项目,带动我县产品出口。中方当年投资额按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四档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64.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总投资亿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产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事先需签订中介招商协议且须是实体项目),项目落户地可给予实际外来到位内资的1‰-3‰、外资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七)泰顺石产业

65.扶持泰顺石文化创意园。为促进泰顺石雕工作室发挥集聚效应、共建共享、抱团发展,对入驻现泰顺石文化创意园区(以下简称“文创园”)的工作室,按租赁面积(包括“工作室”面积和食堂、宿舍、仓库等折算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00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国家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省级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市级大师(高级工艺美术大师)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工艺美术师或连续从业满10年者补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文创园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并予以经费支持。

66.扶持泰顺石文化展示中心。对入驻展示中心工作室的石雕技艺人员,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对入驻展示中心的经营商铺,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押金的,给予三年免租使用,三年期满后同等租金条件下,原租赁经营户可优先租赁。加强对文化展示中心的日常管理,以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展示中心管理,并予以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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