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经研究,现将《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实施工作,特此通知。
中共驿亭镇委员会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十四日
报:综治委
上虞市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上虞市驿亭镇人民政府
(2007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驿亭实际,特制定《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为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照《上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经济损失、破坏社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
第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
(一) 事件类
1、冲击、围攻或打、砸、抢、烧镇党政机关或其他要害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2、阻挠、妨碍镇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3、已动用警力,并在处置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4、参与人数城镇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农村20人以上或人数虽少但造成较大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5、各类非法组党、结社、集会活动及其动向。
6、境内外敌对组织、民族分裂组织、邪教组织、非法宗教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各种敌对分子等策划进行渗透、破坏或暴力犯罪活动的苗头及事件。
7、造成城镇重要交通枢纽交通堵塞的群体性事件。
8、有到上虞、绍兴和去省、京上访或上访可能;或参与人数30人以上;或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或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集体上访事件。
9、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抗税、静坐等事件。
10、群众性活动中的严重伤亡事件。
11、造成大面积停电、停水或通讯中断事件。
12、重要涉外事件。
13、特殊身份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二) 案件类
1、连续作案致死2人以上或被害人身份特殊的暴力犯罪案件。
2、伤害镇级(含镇级)以上领导干部案件。
3、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地方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4、抢劫金融机构、运钞车等抢劫案。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非法集资案。
6、死亡1人以上或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的投毒案。
7、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公共场所、繁华路段、交通运输工具、重要设施中发生的爆炸案
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1千克以上、可卡因2千克以上、摇头丸200粒以上的涉毒案。
9、持抢作案或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10、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案。
11、劫车、劫持人质案、纵火案。
12、性质严重的走私、骗汇、偷漏税等经济案件。
1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三) 事故类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件。
2、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3、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4、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或受灾户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镇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或重要部位的森林火灾;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5、公共场所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的治安事故。
6、一次中毒死亡2人及以上或中毒人数10人以上的中毒事故。
7、有毒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漏、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8、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讯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9、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具有引发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一般事故。
(四) 灾情疫情类
1、城镇重要河道堤防、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堤坝溃决的重大险情。
2、镇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镇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3、台风、风暴等自然灾害造成山体滑坡等重大险情。
4、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死亡2人及以上;或倒塌房屋10间以上;或农作物受灾面积500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250亩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中断的。
5、发现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肺炭疽、非典型肺炎及其它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6、一类动物疫情;新发现或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情。
7、其它对生活、生产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灾害。
有些事件、案件、事故、灾情、疫情虽然不在规定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视同突发公共事件。
第六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本镇发生,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由本镇为主可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或事件本身跨乡镇,需由上虞市与市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协调处理,按照规定必须向上虞市委、市政府及绍兴市委、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对人身安全、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出现涉及本镇且跨上虞市以及大范围扩散的态势,需绍兴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上虞市共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或按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突发公共事件。
第七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市、镇(村)、企业单位三级应急机制和管理体系,驿亭镇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
第二章 应急处置的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组员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全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非常设领导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特殊突发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对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 成立各分管领导或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村、单位及职能部门参加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机构。
主要职责:编制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现代化预警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的部署,承办处置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工作。
第十条 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现场最高领导任总指挥(上级领导到场后立即调整),有关领导和有关村、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施救和各项善后处理工作。
具体职能: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上级汇报和向有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写出有关书面材料。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现场指挥机构可视情设立若干工作组:
1、现场处理(信息)组:传达贯彻领导指示,报告处理情况,协调有关村、单位负责救援和险情排解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专业抢救组:对事故进行现场救治,如吊机、灭火、打捞、工程拆除、石矿打道、关闭有毒有害气源或泄漏源等。
3、警戒维护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发现场。
4、医疗救护组:开设现场救护所,负责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交通运输组: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疏散现场人员。
6、后勤保障组:负责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现场食宿安排,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时特需的救援车辆,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件新闻报道的起草、把关工作。
9、机动预备组:由指挥首长临时确定、调动、使用。
第三章 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情况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为0575—82415546),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应该及时、准确,并严格依照以下程序:
(一) 镇党委、政府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向上虞市委、市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属于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由党政办负责信息上报。
(二) 各办线、村、单位接到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告后,立即摸清情况,属于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属于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迅速向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发生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类别;
3、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4、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件应急处置的情况;
6、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置的有关事宜;
7、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各有关单位要迅速了解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将处置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镇党委、政府应将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
(二)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行动,并迅速按规定上报有关情况。
(三)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党委、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开展抢险、救助等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相关单位要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或有关工作制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按规定上报,并由省有关领导、绍兴市主要领导、上虞市主要领导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机构。
第十四条 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按照以人为本、合法有序的原则做好善后工作。
(一)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工作,由负责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
(二)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村、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三)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对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以及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派出所、工商所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宣传办、文广站要发挥媒体正面引导的作用,视情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给公众,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澄清事实,消除疑虑。
(一)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镇宣传办负责协调把关,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二)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牵头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及时与镇宣传办沟通信息,镇宣传办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工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三) 对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和镇宣传办协调组织职能部门拟定新闻通稿,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及时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对必须由省、国家有关部门或新华社统一组织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保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 小越供电所、电信局和邮政所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镇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故障排除。
第十八条 镇维稳中心、警务室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
第十九条 卫生院、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镇农业技术管理中心负责灾情预报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镇党政办负责车辆调度,抢险、抢救物资的供应及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主管职能部门暂不明确的,由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确定牵头负责部门,成立临时工作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 突发公共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各职能办、线、中心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依照本预案制订各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预案,并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及演练。
各村、单位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村、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预案,适时演练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镇党委、政府或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1、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2、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4、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
5、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延误处置或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2、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
3、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4、挪用、克扣、贪污或集体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
5、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6、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工作人员接报或相关通知后,无特殊情况,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造成工作失误的;
8、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只适用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件和自然灾害事件,一般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第二十七条 各村、企事业单位依照本预案,制定所辖区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措施,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村、企事业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发布后,有关单位应立即配足救援力量和器材。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体系响应程序。
2、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名单。
附件下载: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体系响应程序.doc
附件下载:驿亭镇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工作组成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