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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驿亭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完善深化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我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上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修订完善的《驿亭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驿亭镇委员会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虞市驿亭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2004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上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镇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驿亭镇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经合社”)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规范化管理。“五统一”,即是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经合社的委托,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村级财务实施集中代理,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账,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 村级财务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村经合社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 各行政村设置财务结报员1名,具体负责办理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集体货币资金的收支结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兼任村文书工作。村主要干部的直系或近亲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不得担任村财务结报员。
第八条 镇建立村级财务会计代理服务站(以下简称为“代理服务站”),负责所属各行政村的财务核算、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代理服务站由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级农经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镇代理服务站的代理会计实行专职化工作、职业化管理,每名代理会计负责4个左右村的财务核算工作。
第九条 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内配备专职审计员1至2名,负责本镇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的指导。
第十条 镇成立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农业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党政办、财政办、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农业副乡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村经合社每年年初须按照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
第十二条 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村三委会讨论提出,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进行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日中公开,接受群众监督。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照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财务决算经镇代理服务站编制,由村经合社在年终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如实报告并上墙公开。
第十三条 财务预(决)算须报送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镇代理服务站在每月实施审核并记账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与分析。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一切现金收支管理由财务结报员负责,非结报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库存备用金限额制度。各村库存备用金限额规定为3000元。超过3000元时,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以确保集体资金的安全。
库存备用金不足时,财务结报员可向代理会计申领。一次性申领5万元以下的,由代理会计审核后直接领取;一次性申领5万元以上的,必须先由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再由农业副镇长审核后方可申领。
第十七条 各村设立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村集体存款(包括定期存款)须统一纳入基本结算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
严格坚持支票印鉴分开保管的原则。预留印鉴由村经合社公章、村经合社主任私章和代理会计私章组成,公章由财务结报员负责保管,私章由当事人个人保存。
凡村与单位之间发生经济往来结算、且所涉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不得采用现金直接收付的方式。
第十八条 农经管理员和代理会计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备用金,每月与村财务结报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现差错要及时查明原因。盘现和核对情况须及时上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要对上报情况及时进行抽查。
开户银行要按月为村级及时提供银行存款对账单,以确保集体资金管理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资金出借。村干部不得擅自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确需发生出借的,额度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村三委会集体讨论决定;5000元以上,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凡出借集体资金的,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第二十条 村干部因公务需要预领资金时,须经村经合社主任批准。如若村经合社主任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直接审批,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应控制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超过5000元的,须经村三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公务处理完毕后,预领款项必须在七天之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各类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三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二十二条 对各种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及时结算。对村集体有偿还能力的,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偿还债务;对村集体一时无力偿还的,要因债制宜,合理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严禁村级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村集体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建设的,要从还债能力出发,并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财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费用审批手续,村级财务实行村经合社主任限额审批制度。
村经合社主任自身直接经手的支出票据,不能自行审批,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限额审批。
第二十五条 凡属支出的凭据,必须载明其具体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做到手续完整、要素齐全。
第二十六条 凡一次性发生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村经合社主任审批;1000—5000元(含1000元)的,须经村三委会集体研究决定;5000元及以上的,事先须报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再经村三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对于非生产性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上年可用资金的10%以内,超过上年可用资金10%,且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在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的基础上,由农业副镇长审核后入帐,对于一次性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统一由镇长审核后方能入帐。对于村干部的通讯、交通等管理费用支出,必须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由镇政府另行发文。
第七章 收支结报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原则上凡有收支等经济业务发生的村要求每半月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时间为每月的1—2日和16—17日。
第二十九条 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小组长签名后,上报镇会计代理服务站审核。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对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凭据或不合理的开支结报员应当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擅自入账。
第三十条 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及时结报。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予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收款人或出票单位造成外)的,代理会计应当予以拒报。
如村级资金暂时难以支付的,一律由村集体以借入款项的形式开具收款凭单,与经手人结换票据,及时结报。
第三十一条 非生产性支出结报必须提供原始附件,并严禁挂账结算。对原始附件不齐全或挂账形成的非生产性支出票据,代理会计应当予以拒报。
第三十二条 非财务结报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集体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之内向财务结报员结清。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发生的大额现金收入应及时解缴基本结算银行。
第八章 票证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类票证由财务结报员专责保管。代理会计应对村集体存单、支票等票证建立备查登记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村在取得各类非经营性收入时必须统一使用由市农林水产局监制的村级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款收据。
严格实行收款收据领购制度,做到凭票据领购证逐级限量领购。原则上各村每次领购的数量应控制在2本以下。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地有序使用,年末对已使用而尚未使用完的收据剪角作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应当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对确因客观情形而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且其金额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须由收款方出具内容齐全、格式规范的自制原始凭据。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
对村兴办公益事业、农业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支出,其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可在小越地税所开具税费优惠的统一发票。
第九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帐进行核算与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加强维修保养。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和购置,应根据财务预算计划办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的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由村集体自行组织评估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三十九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手续。入库时应进行清点验收,出库时应经批准并由领用者签名。
第四十条 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村级现行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十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经合社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做好集体资产的发包或租赁工作。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产(含资源性资产)的发包、出租、入股、转让、拍卖以及建设工程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统一鉴证,一式四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一份用于村务公开,一份交农经中心存档。其中标的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程序。
第四十四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投入在5000元以上的,须纳入公开招投标管理范畴。其中投入为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万米以上的,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
第四十五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切实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普遍建立民主理财制度,规范组建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对集体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必须对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负责,并自觉接受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村级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村经合社同步换届。原则上人数确定为3—5人;财监组组长由小组成员共同推荐或者经再次选举后直接产生。
村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组成成员。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应当每月分期召开理财会议,对村集体当期的财务收支票据及账目进行审查;认真听取和研究村民对财务管理状况的反映,并及时向村经合社管委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经合社管委会应积极听取。如难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双方有异议的,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向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反映,也可以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各村必须实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情况公布表”上墙公开前须报经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认可、签名并盖章。
公开可采取会议、公开栏、广播、黑板等多种形式。各村至少设置一处1.2M×2.4M以上、防风遮雨且能上锁的村务(财务)公开栏。
每期公布的内容必须保留十五天以上。
公开栏旁边应当设置意见箱,注明镇举报电话号码。意见箱钥匙由财务监督小组组长保管,每月至少开启两次。
第五十条 各村财务公开,一年内不得少于四次;凡经济业务发生总量较多的村,应当每月进行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
每年一月二十八日、四月十八日、七月十八日、十月十八日为全市村级财务统一公开日。如未按期公开的,当地村民可向镇进行举报。
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半数以上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要求实施公开的专题事项,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另附详实文字作出说明。
第五十一条 公开内容公布之前,凡经村级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发现疑惑或持有异议的,由村三委会负责作出解释;解释不清的,可报请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计,以确保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财务公开后个别村民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三委会成员当面询问或者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以通过村级财务监督小组要求村三委会作出解答,村三委会应在一周内向该村民当面作出口头答复。
第五十二条 村民对本村财务有质疑的,可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村民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的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账务的,须提请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财务监督小组负责清查,市、镇两级业务部门提供指导。
第五十三条 镇对农村财务上访信访件,要按《信访条例》登记受理,在规定时限内落实调处。
第十二章 财会人员管理
第五十四条 镇会计代理服务站招聘的代理会计实行职业化管理,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任用、市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招聘的代理会计的年终考核以市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为准,不另行参加乡镇的考核。
第五十五条 各村对财务结报员应落实相应的报酬和补贴。各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享受误工补贴待遇。
第五十六条 代理会计与财务结报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理账务,定期盘点财产物资,确保账实、账款、账账、账证、账表“五相符”。
第五十七条 代理会计要对所属村经合社的资金筹集、使用及财产保管、处置等方面实施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者有权责成其纠正。
第五十八条 代理会计、财务结报员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的不能随意调换。代理会计和财务结报员确需变动时,提倡在本镇、本村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其中财务结报员变动须报经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代理会计变动须报经市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五十九条 代理会计、财务结报员因工作调动或自行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由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交。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之前,代理会计、财务结报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六十条 镇建立代理会计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析村级财务管理的现状,及时加以完善提高。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会计年(月)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按规范化要求整理会计档案,分村归档,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镇统一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村级财务档案室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御有害生物或气体侵蚀的条件和设施。
第六十三条 村级会计资料在镇集中保管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村,由村财务结报员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管理。对档案保管条件尚不具备的村,暂缓移交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办案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凡要求查阅村级会计档案的,须经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书面记录入册。
凡有村民要求查看所在村财务档案资料的,须出具载明具体查看事项和理由的书面申请,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出面查阅并负责答复。
第六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档案室。财务人员对有关村集体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
第六十六条 村级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事先编制好销毁簿册,报请镇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派员进行实地监销。
第十四章 审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市、镇两级农经管理服务中心依照《上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可以接受委托,对村级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查证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十八条 审计监督以任期绩效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性审计为主。专项性审计主要包括: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土地补偿收入支出审计,集体债权债务审计,财务公开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和干部工资补贴开支审计等。
第六十九条 村主要干部离任时,应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凡在其任期内存在违反制度规章、给集体经济造成严重损失以及其他重大经济问题的,应进行立案查处。
第七十条 对村民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村应当进行重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现象,须及时移交镇纪委、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职能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情节轻微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视情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免职、辞退、建议罢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农林水产局、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原制度要求与本制度精神不相符的,一律依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