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
稳定完善工作的意见
各行政村: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省府办《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和绍兴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04]52号)和上虞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4]8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稳定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1998年,我镇根据《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关于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市委办[1998]101号)精神,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土地权证在填写过程中不规范,大部分村的承包地因各种原因四至未明确;个别村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调整频繁、随意性大,土地流转不够规范;有些外出户或农嫁女等特殊群体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落实;有些村的土地已全部或部分被征、占用,但权证至今尚未回收或变更;有些权证上填写的面积和实际耕作面积不符,至使出现了一些土地承包纠纷。以上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农村信访的热点和工作难点,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总体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征用行为,力争达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率达100%”、“土地承包合同应变更率达10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率达100%”、“土地承包权证应变更、应换发率达100%”;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二条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各村要以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不要随意变动,更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以免引起新的矛盾。不够完善的地方,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权证到户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
(二)尊重民意,形式多样。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调整、整理、征用等必须认真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解决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因村制宜,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进一步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
(一)要做好稳定完善工作,具体任务是:
1、取消“小调整”,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各村在1998年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都规定了5年一次的间隔“小调整”。在这次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承包期30年不变,即到2028年12月31日,将原定的每隔5年一次的“小调整”合同条款予以取消,保证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稳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进行。
2、要因地制宜确定承包地四至。在这次土地承包完善工作中,对承包土地四至不明确的可采取三种方法:一是对流转合同到期的,要尊重群众意愿,明确承包地四至;二是对流转合同尚未到期的,可暂缓四至到户,待到期一批,完善一批;三是对路途较远,均分面积较少,经营管理不便的承包地,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委托村经联社流转。
3、人均土地不足0.3亩的,应妥善落实土地承包关系。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征用较多,目前人均承包地不足0.3亩和近期要征用土地的村,可采取二种办法:一是对土地征用款按人均分配的村,根据群众意愿,可采取均包到户,亦可采取只确定面积不确定四至的办法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对具体落实的土地承包方案,应做到程序合法;二是对土地征用款按“人地对应”原则分配的村,其土地不作调整,变更土地承包权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全部被征用的村,这次不再进行完善,但必须把原来的土地承包权证一律收缴归档,并终止承包合同。
4、妥善解决“农嫁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落实承包土地的,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给予妥善落实,切实保护其应有权利不受损害。各村可根据实际,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无法解决的,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末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定销户”等历史遗留问题,由各村根据历史和当前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5、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仍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承包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如若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应及时收回承包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
6、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外出农民回村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村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7、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2003年3月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承包地。
8、要严格控制预留机动地。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本村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
对承包土地的流转,要严格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流转受让、流转形式等均应由承包农户与受让方平等、自愿、协商确定,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在行政村范围内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搞土地流转。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
(三)规范承包土地的整理与征用行为
承包土地的整理与征用要规范合法,手续完备。土地整理或征用,应获得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作为立项和征用审批的必备条件;土地整理后,应及时将土地承包给原承包户,面积不得少于原承包面积,并做好合同签订与权证变更登记。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认真做好土地承包权证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凭证。原发放的权证继续有效,从今年起,对过去未发放过使用权证的,在这次发放时要一律使用农业部监制的新承包经营权证。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由农林水产局农经管理服务中心与镇会计代理中心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登记、换发、收回与档案管理工作。
1、权证发放。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后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的,要全面发放到户。
2、承包权证的变更。凡按法定程序获准进行调整,部分承包地因被征用、占用、土地整理等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并在承包权证上作变动登记。
3、承包权证的换发、补发。承包期内,凡发生原承包农户分户、承包土地分开经营的;因被征用(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已使用的)土地数量较多,或实行大规模土地整治等原因,又难以通过承包权证变动登记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录清楚的;因户主发生变动其家庭成员要求换证以及有地无证的农户等,应换发有关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凡农户的土地承包权证遗失、损毁的,应根据农户提出的换发、补发申请,予以换发、补发。
4、承包权证的收回。承包期内,凡土地被全部征用、占用出现有证无地的;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及时收回原土地承包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收回的承包权证,上缴市农林水产局。对应收回的承包权证,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经发包方提出申请,镇审核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并予以公告。
5、档案管理。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档案的管理,凡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权证管理变动情况等,都应纳入档案管理范畴,以确保土地承包资料的完整无损,有据可查。
四、实施步骤
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底—9月5日),调查摸底,制订政策。对土地承包工作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对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切实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分类解决的办法,制订稳定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意见。第二阶段(9月6日—9月10),宣传发动,培训骨干。镇召开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动员大会,出台政策意见,培训镇、村二级业务骨干。第三阶段(9月11日一9月底),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各村要在镇指导组的帮助下,集中时间和力量,因村制宜,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第四阶段(10月初一10月15日),查漏补缺,检查验收。完善工作初步结束后,按验收标准,由镇组织检查,查的重点是:土地承包按“四到户”要求是否真正落实;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修正完善;土地承包权证是否全部发放到户;土地流转中是否有违背民意、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真正稳定,有否擅自调整的行为;权证管理是否规范。在检查的基础上,要按照查漏补缺,规范提高的要求,认真做好完善补课工作,切实解决遗留问题。在10月下旬迎接省、市的验收。
五、加强领导
土地及其承包问题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各村要从农村工作的全局出发,把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行认真研究,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做好二轮土地承包的稳定完善工作。
1、加强领导,建立机构。镇成立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闻桂珍任组长,糜大雄、田素珍、马利青、陈银浩、谢江军任副组长,成员为万水康、陈峰、茅海烽、黄坚平、王文江、章伟青、赵尧夫。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马利青(兼),副主任陈峰、茅海烽,成员为周丽、罗海文、徐霞飞、陈建华、杜叔、夏建芳、陈东法、王伟荣、各村指导员。办公室设在会计代理中心内。各村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实行一把手负总责。
2、加强督查,落实责任。镇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业务骨干对各村完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各村在联系镇干部和指导员的帮助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在9月底前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同时,镇、村二级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避免由此引起的上访和信访事件。
中共驿亭镇委员会
驿亭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九月四日
报送:市委办、市府办、农林水产局、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办公室
驿亭镇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各村联络员名单
村 名 |
联络员 |
组 长 |
带片领导 |
二 都 |
王云生 |
王云生 |
田素珍
陈银浩 |
湖 顶 |
罗海文 | ||
光 丰 |
陈建华 | ||
冯 家 |
贾伟丽 |
朱勇贤 | |
杨 溪 |
朱勇贤 | ||
孝 丰 |
莫成来 | ||
虎 岙 |
袁兴祥 |
袁兴祥 | |
白马湖 |
章丽丹 | ||
岭下王 |
朱高华 | ||
横 塘 |
赵瑞华 |
赵瑞华 |
糜大雄
马利青 |
黄倪严 |
田云云 | ||
羊角岭 |
王伟荣 | ||
徐家岙 |
陆荣山 | ||
郑 岙 |
贾小华 |
吴志刚 | |
赵 岙 |
吴志刚 | ||
南大岙 |
徐孝根 | ||
泗洲塘 |
黄坚平 |
贾炳南 | |
五 爱 |
贾炳南 | ||
驿 亭 |
李振尧 |
李振尧 |
魏建亮
姚国潮 |
五 驿 |
李绍康 | ||
新 力 |
王文江 | ||
茅家溪 |
徐霞飞 |
陈向兵 | |
下 闸 |
陈狄龙 | ||
群 英 |
陈向兵 | ||
河 头 |
陈雪芬 |
马 宏 | |
前 岙 |
万水康 | ||
村 名 |
联络员 |
组 长 |
带片领导 |
王袍岙 |
贾初英 |
周友泉 |
许胜和
谢江军 |
江 下 |
杜 叔 | ||
谢家岸 |
罗惠红 | ||
马慢桥 |
周友泉 | ||
小寺桥 |
章伟青 |
周国成 | |
六 一 |
吴大才 | ||
五 夫 |
周国成 | ||
长 坝 |
夏建芳 | ||
湖西陡 |
陈东法、赵尧夫 | ||
政策组 |
闻桂珍、马利青 | ||
业务组 |
陈 峰、茅海烽 | ||
资料组 |
周 丽、谢建军、贾世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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