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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镇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加强镇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理顺内部财务关系,充分发挥镇财政的职能作用和资金使用的最大效率,真正做到“政府一本账,财政一支笔”,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虞政发[2005]55号《上虞市乡镇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和虞财预[200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务集中核算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规范、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制度  镇财政应按上级规定的时间编制预决算,并报请镇人代会审查和批准,经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镇财政必须严格按照镇人代会审议批准的预算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初预算的,预算调整方案须提请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和批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及“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  收入管理  镇财政收入按现行体制划分,分为一般预算收入、专用基金收入两块,必须全部纳入镇财政收入管理,以加强镇财政对各项资金的管理及调控力度,形成完整的镇财政管理体制。

1、一般预算收入管理。一般预算收入(指地方工商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镇财政必须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按市与镇确定的财政体制,于年终结算。

2、专用基金收入管理。主要包括城建配套费收费收入;土地、矿山等资源性出让收入;固定资产变价等财产转让收入;土地整理收入;赞助、捐赠、上级各类补助收入;在本镇范围内筹集的其他各项财政性资金等。其中土地、矿山等资源性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返回镇;其他收入由镇财政直接征收,集中管理,综合使用。专用基金收入是镇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凭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票据依法征收;镇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专用基金收入要及时足额上交镇财政,不得体外循环,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拖欠。

第四条  支出管理  镇财政必须科学安排、合理调度各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镇机关正常运行,确保干部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和社会保障费及时足额缴纳,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资金到位,确保镇年度财政收支综合平衡。

1、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的理财原则,严格遵守财政性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顺序,不超规定范围任意安排资金,不超越财力搞建设。

2、坚持专款专用原则。镇财政的专项资金支出,需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不截留、移用和挪用。同时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及绩效评审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3、建立财务核算中心。实行资金筹集、审批、支付、核算统一管理。

4、财务支出管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镇财政支出实行镇党委集体领导下的财政组长(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凭证合法,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对提供的商品劳务和发生的基建工程等支出,不得以白条、收款收据等非法凭证报销入账。

审批权限:

1)、日常支出(除工资、奖金、福利及电费、电话费、自来水费等经常性的公务费外),一次性日常支出1万元以下的费用,由办(中心、站)分管领导、财政组长商定,财政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1万元(含1万元)—5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党委书记审核,财政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财政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财政组长审批。凡赞助和捐赠支出,不论数额大小,需经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财政组长审批。

2)、工程项目的立项按镇招投标制度执行,工程支出:一次性支出工程价款在20万元以下的费用,由经手人(或办线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下同)、分管领导、财政组长分别根据招标合同、工程进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签具建议支付意见,财政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工程价款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的费用,由财政组长、党委书记商定,财政组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费用,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财政组长审批。

3)、工业园区公司经费支出审批:2000元以下授权工业副镇长负责审批、财政组长审核,2000元以上由财政组长审批;镇工会支出审批:工会支出费用由分管领导审核,再由镇工会主席负责审批;民政经费支出审批:500元以下授权民政线分管领导负责审批,500元以上由财政组长审批。

审批程序:

除工资、奖金、福利及电费、电话费、自来水费等经常性的公务费外的日常支出,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经手人签名,分管领导初审后,经财政组长审批支出;1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经手人根据原始凭证填制审批单(审批单格式统一制定,附后),由分管领导初审后,交财务核算中心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程序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核并签具建议支出科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工程价款支出还必须由经手人根据审计部门、监理部门和招标合同提供的完整支付证书、计量证书及施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填制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各项资金支出项目凡涉及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审批的,资金支付前,使用单位(办、中心、站)必须先行办妥有关批准手续,并将有关批准文书附入报销凭证,作为会计的原始凭证。

5、有关具体支出规定。

1)、差旅费开支标准:市内出差按实报销,但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120元,市外出差参照市财政局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确实工作需要可按实报销,享受私车补贴的不再报销市内差旅费。

2)、上级来客招待:因工作需要上级来客原则上在镇食堂就餐,标准按党委、政府规定执行,凭镇政府公务用餐联系单,经分管领导审核、财政组长审批后给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就餐的需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给予报销。

3)、福利性支出:在不违反财经纪律的前提下,根据镇财政状况,由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4)、日常办公费支出:日常办公用品及后勤所需物资统一由党政办负责采购,党政办公室应按照实际用量填列物资采购清单,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定期进行采购,各办(线)所需用品(物资)向党政办公室领用,并由党政办负责造册登记。

5)、办(线)因工作需要举办的各项活动(会议):所需经费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告(附经费预算)镇党委、政府,经批准后再行开支。

第五条  财务管理  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记账,分户明细核算”管理。

1、账户管理。镇内设镇人民政府本级、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民政事业费专户、工会委员会等账户。撤销镇政府、工业园区、资管中心、城监中队(环卫)、便民服务中心、农经站、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的会计机构,由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取消镇工业园区、镇资管中心、镇城监中队(环卫)、镇农经站、镇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敬老院开设的原各银行帐户,并入镇政府本级一本账。单位新账户开设必须由书记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设账户。镇人民政府本级、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民政事业费专户、工会委员会等账户全部进入镇财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2、收费票据管理。镇行政事业性收费、往来款、罚没收入等业务一律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由镇财政统一管理;建立票据领、用、存管理制度。

3、货币资金管理。镇财政要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杜绝资金外借、担保,实行“谁出借、谁负责、谁签字、谁收回”,一经发生,限期收回,并追究审批人、财务人员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以挪用论处,已发生的以此执行;库存现金必须按银行核定限额执行,现金领款必须手续齐全、必须经财政组长审批,现金结报需明确期限,实行收支分别反映,严禁收入坐支。

4、财产管理。党政办负责财产物资的购置、领用、保管、清查工作,财办配合;财办负责核算工作,设置好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对资产核销、出让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

5、政府采购。财产物资采购由党政办和财政办组织实施,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采购目录和要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附物资采购申请表)。

6、基本建设管理。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市政府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预决算审价和竣工财务决算,限额内基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必须以市专业审计分局审价结论为准,作为镇财政(设账单位)付款的依据。

第六条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镇财政财务管理机构由镇人民政府镇长(财政组长)、办(中心、站)分管领导、财政办主任(财务核算中心主任)、财政总会计、会计、出纳、内审人员等组成。

镇人民政府镇长(财政组长)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领导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执行财务制度,组织调度财政资金,保障财政支出。

办(中心、站)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协助镇人民政府镇长组织调度财政资金,并对分管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财政办主任(财务核算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具体指导本系统财政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制订内部财务制度,编制审核财政收支计划,并对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及审核真实性负责。

总会计、会计、出纳人员的主要职责: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如实反映各项经济业务,及时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财务处理,日清月结,正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有权拒绝不合规定的费用报销及资金出借,并对审核的真实性负责。

内审人员的主要职责:稽核镇财政系统各项资金运行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和程序性。受镇党委、人民政府委托对下属单位领导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对镇人民政府本级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直接对镇党政主要领导负责。

第七条  财政财务档案管理  镇财政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做好财政及独立核算账户档案的清理、登记、归档、借阅等工作。

第八条  监督  镇财政要自觉接受镇人大、纪委、市级审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严格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负责监督镇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镇财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11日起实行。以前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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