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诫勉对象
按干部管理权限,镇领导班子成员除外的全体镇机关工作人员。
(二)诫勉范围
诫勉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1、对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贯彻执行不力,消极抵触,造成较差影响的。
2、同志间闹不团结,严重影响班子、部门整体合力和工作正常开展,在群众中影响较差的。
3、工作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办事拖沓,作风不实,刁难群众和服务对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较差,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
4、自律不严,行为放纵,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个人生活不检点,或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等严重损害镇干部形象的。
5、损公肥私,吃拿卡要,处事显失公正,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形象不佳的。
6、有其他应予诫勉情形的。
(三)实施诫勉的程序
镇机关工作人员有诫勉范围所列情况之一者,镇纪委、组织办应及时提出诫勉建议,由镇党委作出书面诫勉决定,对被诫勉对象进行谈话。
被诫勉对象必须正视自己的存在问题,自我反省,按规定要求,改正缺点和错误,并在诫勉期满后作出书面自我总结。镇党委根据被诫勉对象的现实表现和群众反映,作出解除诫勉或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四)诫勉处罚
被诫勉对象按诫勉期限扣发月度奖金,不能评为本年度各类先进和优秀,在诫勉期间不能提拔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