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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村两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益和工程项目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和《上虞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二条  镇建立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人大主席、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分管农业、工业、城建、政法、文卫工作的副镇长或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审核镇、村工程的可行性、质量要求的合理性、预算方案的准确性,并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长担任;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建设项目的实施由分管镇长负责。

第四条  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业务上受市招投标中心和招投标监督办公室指导、监督。

第三章    监管范围

 

第五条  预算工程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村级工程项目和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镇级工程项目,均须纳入招投标范围。其中:3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项目,经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村经济合作社可自行组织招标。3万—50万元的村级、550万元的镇级所有工程项目,由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招投标,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镇、村工程建设项目,由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上报市招投标中心,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未列入招投标范围的其他项目,同时纳入招标办统一管理,监督办监督。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项目立项申报。镇级工程由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工程建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镇党政、人大联席会议批准方可立项,并由镇招标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市招投标监督办上报立项情况;村级工程由村“三委会”集体讨论提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资金来源、投资总额、质量要求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申报表》。

第七条  项目预算。镇、村各类工程均由建设项目归口实施部门负责做好图纸设计、预算编制工作(其中:列入新农村建设和康庄大道的村级工程项目由建设发展办负责;其它村级工程项目由农技信息中心负责)。工程量较大,且结构比较复杂的项目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可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和预算。

第八条  项目审核。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牵头会同监督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技术人员担任工程建设专家小组负责对镇级工程进行审核,对村级工程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的可行性意见,由招标办负责人把关后,报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并作出批复。

第九条  立项公布。村级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实施。会议形成的决议需报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确定后要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得少于五天。镇级工程立项情况在镇政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十条  项目招标。根据工程项目、图纸设计、预算编制和预算审计等文件,由镇招标办负责制订招投标须知及招投标办法,并将招投标的相关资料在招标前报市招投标监督办审核。招投标办法由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主任负责签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负责会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村自行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1、发布公告。招标前必须向社会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并明确告知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工程规模、工期及质量要求、招标人的资格要求、范围、报名日期、报名办法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天。

2、接受报名。由镇招标办负责对报名投标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竞标者要收取一定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总额的20%。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完成工程量的30%左右时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归建设单位所有。

3、组织开标、评标、定标。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会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小组、建设单位一起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按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并予以公布。

4、签订合同。招标结束后在三天内由项目分管领导或建设单位领导、招标办、监督办、财办共同参加,按照规范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签约人、工程项目名称、地点、范围、施工间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及工程款支付、结算方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质量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镇级工程合同签订后,由财办、招标办建立好工程项目建设台帐,村级工程合同必须由镇会计代理中心鉴证。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实需要发生变更,须事先报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出具由工程项目分管领导、镇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招投标办公室联合签具的工程联系单,工程价格参照中标价。

 

第五章    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项目分管办(中心)或建设单位要确定专职监督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并制订质量监督员工作职责。质量监督员要按照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填写质量监督管理表,做好工程管理日记,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要不定期地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审计。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预算和决算二次审计。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镇、村工程项目必须直接报经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进行审计;550万元以内的镇级工程项目可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报审计局审核认证;村级工程项目,需报上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审计;5万元以内的各类工程项目,由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专家小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项目竣工后,镇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性质成立由5人以上的工程质量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在规定范围内的村级自建工程,村自行招投标工程,由村三委会牵头组织5人以上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要进行全程公开。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结束后,均必须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中公开,招标结果公开内容包括:参加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工程预算情况、审计情况、中标结果等。竣工验收结束后公开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时间、工程决算情况、验收结果等。

第十六条  每项工程所有资料一式三份,分别由镇招投标办公室、镇财办(村级工程报镇会计代理中心)、工程分管办(中心)留档保管。工程结束后,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第六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收支必须纳入镇财政或村合作经济组织帐内核算,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科目明细,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进帐。凭证材料主要有:工程招投标材料、工程合同、工程验收单、工程审计报告、工程决算书原件(村级工程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村与村之间联建工程项目,必须在联建村负责人审核会签的基础上再由牵头村财务负责人统一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结算发票必须是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自制凭证和无据支出凭证。招投标工程票据单位必须与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单位三相符,不一致的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工程,不得结算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不得提前支付工程款。镇级工程结算须凭工程结算联系单经招标办、财办核准签名后报领导审批方可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从紧控制管理费用支出。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在5000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和5万元以下的镇级工程及经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招投标或议标的工程项目,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工程预算。归口管理的工程实施小组、村(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搞好工程项目预算,并报镇招投办登记备案,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

2、落实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必须确定工程具体负责人、施工管理员以及材料采购保管人员,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3、合同签订。全包或部分承包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在施工前签订好承包协议。

4、规范工本管理。自行建设项目,在材料采购时,必须取得税务发票,人工费用结算必须使用规范的工资清单,并建立材料、用工、费用等明细台帐。

5、竣工验收及决算。工程竣工后,镇级工程由镇工程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村级工程由村三委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并编制好决算单。村级工程应将工程验收和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工程验收单、工程决算书及支出凭证必须同时装订入帐。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制度规定的,对当事人或责任人将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工程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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