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规范镇村两级干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行为,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市、镇二级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工作过错,是指镇、村两级干部及实施招标的有关单位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小越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贻误工作,损害国家、集体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镇、村二级干部(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故意违规招标,违规发包的;
(二)明招暗定,私下承诺的;
(三)在工程建设项目制定预算过程中,故意抬高造价,造成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的;
(四)在处理公有资产招标投标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实际价值,造成国家、集体资产流失的;
(五)在承包经营项目中,未经集体研究故意压低承包价,不经公开招标,私自订立承包合同的;
(六)在招标投标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影响较大的;
(七)违反投标结果,在签订合同时私下给予中标方好处,使国家、集体利益受损的;
(八)故意破坏、干扰招标投标工作的;
(九)其他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包括月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
(五)承担经济损失;
(六)没收非法所得;
(七)停职离岗;
(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犯有本办法第三条的各种过错,镇党委将根据过错大小、责任轻重和经济损失的多少,单独或合并给予本办法第四条各项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小越镇招投标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八项规定
一、不准接受和获取招投标各方提供的钱、物和招待服务;
二、不准向招标人推荐投标单位;
三、不准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四、不准违反投标工作程序提供交易服务;
五、不准越权处理招标市场管理和交易服务事项;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招投标交易的保密信息;
七、不准到与招投标交易有关联的经济实体中兼职;
八、不准拖欠、截留、挪用各类招投标交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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