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虞卫[2008]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有效预防和遏止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做好国务院“百日安全专项督查行动”的迎检工作,现就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等特点,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能阻断、吸附、衰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达到消除和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损害或影响的目的;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进行定期的检测,对于一些有有效期规定的用品,应当及时更换,以保护其效能。
三、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加强车间现场的督促和指导。
四、用人单位应当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必须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