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细则》,进一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规划系统实际,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等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1、城乡规划管理
预防的重点:
(1)在城乡规划修改的环节上,防止出现随意调整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性质,特别是将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问题。
(2)在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环节上,防止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方案,如提高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在规划行政许可过程中防止工作人员对“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查、核实不严格,突破规定指标进行许可等问题。
(3)在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环节上,防止业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突破规划指标的问题;在验收中防止工作人员把关不严,使违法建设合法化,造成国家税费的流失和规划权威的丧失。
(4)在违法建设查处环节上,防止在对个人或者项目违法问题的处罚时不依据有关规定,出现标准不一、因人而异、厚此薄彼,或避重就轻的问题。
预防的主要措施:
(1)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结合系统实际,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
(2)严格规划许可管理。加强“一书三证”规划许可管理,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确保城乡规划在空间上落到实处。特别是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管理制度,重点是加强特殊保护区域和跨区域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的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许可的原则,严格在规划内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用地指标管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使用的调控和指导作用。
(3)深入实施“阳光规划”。在总结推行“阳光规划”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阳光规划”的内容、程序、形式,扩大公开面,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参与力度,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和其他重要规划项目要实行批前公告,建设项目审批要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等要实行公开查阅。加快城乡规划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成果数据库,并在局网站上提供城乡规划的审批公示和成果查询。
(4)推行向同级人大汇报城乡规划情况的制度。政府应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积极主动地向政协通报城乡规划工作情况,主动接受民主监督。
(5)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监察机制,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通知》要求,全面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设立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监督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的有效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实行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如对于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不按规定编制和修改规划、干预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违规进行项目审批、为违法建设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滥用职权及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2、村镇规划管理
预防的重点:在村镇规划方面,防止出现规划缺乏公众参与,规划修改随意,村镇建设项目不严格按规划审批的问题。
预防的主要措施: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做到规划批前批后进行公示,农民建房审批公示。
3、人防工程管理
预防的重点:在人防“结建”审批及易地建设费征收过程中,防止发生利用职务便利,不按规定审批、审核和办理,擅自核减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或降低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从中谋取私利。
预防的主要措施:规范人防“结建”审批程序,明确结建工程和易地建设费收取的标准、范围、依据,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人防结建收费的政策规定,杜绝人情观念,对疑难项目实行集体会商决策制度,禁止擅自核减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或降低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行为的发生;对有关人员违法批准不修建地下室或者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违规批准减免缓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