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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浙卫发[2004]129号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