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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指导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当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浙卫发[2004]120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