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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
现将浙江省卫生厅浙卫发(2004)37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予以执行。分院和村卫生室由中心、乡镇卫生院(市二院)负责布置和落实。
附:《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虞卫[2004]182号附件.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