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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现将《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以往我厅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二○○五年十一月 日
附件下载:浙卫发[2005]280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