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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浙卫发[2005]326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