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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社、公司、市场: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下载: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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