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5日
上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浙民低〔2008〕153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民低〔2009〕177号)、绍兴市五家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发改综〔201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原则
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⒉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⒊坚持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⒋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市(包括持有《居住证》6年以上的上虞市新居民)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⒉社会散居孤儿。
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⒋低保边缘户。
⒌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⒍因病致贫对象,即经民政局认定的因患各种重大疾病,造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⒈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办理社保特殊病种门诊卡的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⒉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抚恤优待对象,在本市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⒊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一)住院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10000元部分救助7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80%。
⒉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0~1000元部分救助100%,1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⒊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按自负资金50%给予救助。
⒋因病致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起点为20000元,达到救助起点救助3000元,超过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20%--30%。
(二)门诊救助
⒈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