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3〕3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根据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政策精神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关产假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000元调整为5000元。
二、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帐建帐标准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从按省职平工资的2%建帐调整为按省职平工资的3%建帐。
三、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补偿标准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标准,平产的从2000元调整为25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多胞胎生产的从2500元提高到30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从3500元提高到4000元。
四、调整生育保险享受生育津贴期限
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从90天调整为98天;难产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从50天、30天调整为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从50天调整为42天。
五、本通知从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