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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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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办发〔2013〕2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推进集聚点建设

建设规范化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是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规划、财力扶持,鼓励各行政村(社区)利用公共服务中心、大会堂、旧校舍、厂房、祠堂等现有场所,通过投入改造,建设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市食安委将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建设进行专项奖励,对新建的经评审达到ABC级标准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原已建成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级标准的可享受同等追加奖励。每年年初,乡镇(街道)向市食安办申报年度建设规划,经审核后投入建设,年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考评验收。计划经过35年时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80-100万元,使全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A级、B级、C级标准分别达到25家、15家、10家。

二、规范申报程序,落实现场指导

凡农村(社区)需举办5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宴席的厨师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并填写《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附件2)进行登记,由信息员上报乡镇(街道)食安办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举办15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150人的宴席,所在村(社区)信息员应提前48小时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申报并登记,由信息员、协管员对宴席现场的卫生条件、菜谱、厨师健康状况、食品原料等共同进行检查指导;举办30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300人的宴席,乡镇(街道)食安办须报市食安办备案,并提前联系辖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三、加强厨师管理,严格操作规程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应聘请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与培训合格证明的厨师,妥善保存集体聚餐所购原辅料凭证,集体聚餐举办场所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附件3)。家宴厨师应定期进行个人预防性健康检查,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严格按照《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制作要求》(附件3)进行烹调制作。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乡镇(街道):1.积极推动各村(社区)单独或联合建设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加强辖区内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2.对各类规模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按照申报程序及时上报,安排专人或提前联系辖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进行现场指导,并如实填写《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附件4)。3.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家宴厨师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督促其按时体检和培训、持证上岗。4.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宣传,及时组织对家宴厨师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患,及时上报市食安办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疫情控制工作。

  (二)市食安办:1.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2.将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评体系,定期督促检查、考核评估。3.根据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所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做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培训工作。2.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事件防控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进行规范处置。3.督促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协助做好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工作,严格实行家宴厨师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对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四)市卫生局:1.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严防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源性传染病发生。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市农林渔牧、公安、服务业发展、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监管职能,认真履职、主动尽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确保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不断加大对集聚点的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对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防治预案,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是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农林渔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发展、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不留死角。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引发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担宴席制作的厨师是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举办者举办监管规模内的聚餐活动拒不申报登记、承担宴席制作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擅自操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由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事主和承办厨师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建设评定标准

2.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

3.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制作要求

4.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

记录表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7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29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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