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发〔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在遵循“全过程、必审制”的前提下,对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审计范围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并就相关工作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审计局对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调整为“市审计局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
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整为“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笫二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应付工程款的10%余款”,调整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应付工程款的5%-10%余款,其中结算审定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预留10%余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预留5%余款”。
三、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工程造价结算(含对应的预算)备案项目进行抽审,其中对结算审定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审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5%;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审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30%;对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实或变更金额较大的项目,可随时实施抽审。同时,审计分局每年对有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实施行业性、系统性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时,可对相关备案项目同步进行抽审。具体抽审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单独制订。
四、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上报审计分局备案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五、建设单位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预结算编审业务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相应责任条款,特别对受托中介机构违规执业行为以及因其主观原因造成的重大遗漏、失实等问题,应提出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