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范围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虞政发〔2013〕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在遵循全过程、必审制的前提下,对市人民政府令20072号《上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涉及审计范围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并就相关工作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市审计局对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调整为市审计局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

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整为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笫二款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应付工程款的10%余款,调整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应付工程款的5%-10%余款,其中结算审定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预留10%余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预留5%余款

三、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工程造价结算(含对应的预算)备案项目进行抽审,其中对结算审定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审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5%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审比例不低于项目数的30%;对备案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实或变更金额较大的项目,可随时实施抽审。同时,审计分局每年对有关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实施行业性、系统性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审计时,可对相关备案项目同步进行抽审。具体抽审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单独制订。

四、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备案项目的内部审核工作,上报审计分局备案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五、建设单位在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预结算编审业务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相应责任条款,特别对受托中介机构违规执业行为以及因其主观原因造成的重大遗漏、失实等问题,应提出和落实严格的责任追究措施。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中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3109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869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