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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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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40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45号)、《绍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绍市安监〔2013109号)的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做好备案核销工作

1.落实属地监管。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辖区内(系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及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更新、管理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

2.严格备案事项。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15日内,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录入“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同时递交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我局备案。出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要督促企业重新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和安全评估,评估完成后及时备案。我局将视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

3.做好核销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将辨识结果连同申请核销的资料、文件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申请撤销。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视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实,30日内做好核销工作。

二、规范安全管理制度

1.完善监控体系。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对已建成且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备案的重大危险源,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对仍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的单位,要督促制定安装安全监控监测设备的计划,明确安装时限,落实责任人,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辖区(系统)安监分局(所、站)。要督促企业及时完成安装,对已建成且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备案的重大危险源,在20131230前仍未完成安装的,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整顿措施。新建、扩建和改建构成重大危险源项目,安全监控检测设备要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2.建立“三牌一箱”制度。要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牌、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安全生产责任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安全周知牌内容和形式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安全生产责任牌,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应急救援资料箱应设置在易获取处,资料箱应包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提出的有关要求。“三牌一箱”样式,可由各行政主管单位统一规范。

三、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1.制定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及时修订完善。

2.开展预案评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评审意见)并附有专家名单。

四、强化监督检查力度

1.加强日常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排查情况表(见附件1)报我局和当地安监分局(所、站)备案。

2.加大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将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我局按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浙江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未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政府关闭取缔。

3.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两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并于每年115日前将辖区内上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上报我局(见附件2)。

 

附件: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报表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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