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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预告公示和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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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预告公示和听证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上虞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预告公示和听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方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推行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预告公示和听证制度。政府及各部门在决定和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征询市政协意见,并将初步方案向社会预告公示,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调整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实施。

  第三条 涉及下列重大事项的,在提交正式决策前须向社会预告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一)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国有资产处置、自然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的认定,应由承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预告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

(五)其他需要预告公示的内容。

预告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五条  预告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告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在预告公示结束后7天内拟订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听证会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除事项承办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机关负责组织。

  第七条 举行重大事项决策听证,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会15天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听证当事人的范围、条件;

  (三)听证当事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主要包括:

  (一)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书记员;

  (二)听证当事人,包括按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特别邀请的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

  (三)拟订重大事项方案的市级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听证当事人采取自愿报名和群众推荐的方式产生。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天前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报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由组织听证会的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

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特别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的听证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自愿报名和群众推荐产生的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公民可以按规定向组织听证会的机关申请参加旁听。

  第十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宣布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名单;

(三)重大事项方案拟订部门通报拟订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听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7天内主持起草听证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过程概要,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二)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会的内容,并附有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公示报告和听证报告应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按照《上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若干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形成后,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或政府新闻发言人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价格决策等已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415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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