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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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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投向合理、实施顺利、资源节约,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上级政府投资综合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上级政府投资综合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审查审批等项目前期工作,然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每年8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建议,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程序要求等内容,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项目业主,并通知各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为依据,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证明。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市建设局应当提出拆迁安置意见,市财政局应当提出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小型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或建设内容比较简单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报批。

     第七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城市景观要求和市政府研究确定需要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二个以上的项目设计方案(包括项目估算书),规划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审查,确定最终方案。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和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探和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编制。

  第九条  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有效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指标、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规定(规范)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不得随意更改被批准的建设规模、方案、标准、地址和总投资等控制目标。若确实需要变更,应得到原批复机关的同意。

  第十条  项目业主应将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是否符合原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准的标准,设备等是否配套合理,采用的依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和专业工程规定的适用范围。

     (二)审查设计和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是否与批准的建设项目范围及具体内容相一致,有无提高或降低标准等。

     (三)审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依据、深度、办法等重大问题是否有差错,是否按规定的深度要求进行编制。

     (四)审查工程量、计价指标、其它费用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有无重复、交叉、漏项等。

      第十一条 概算审查与初步设计审查同步进行,但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概算审查可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对概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包括初步设计概算的初审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概算审查机构对修改后的设计概算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告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批。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的概算编制和概算审查机构的概算审查,都应以法定的标准、规范作为编制与审查的依据。没有现成依据的,应及时制订。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市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的审批。

  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项目文件,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认真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征询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五条  项目的各项前期咨询评估费用暂由市财政专户列支堑付,待项目批准实施时列入项目总投资中,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局分摊核销。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为依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对没有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概算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图设计,不得进行招投标,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方案。确需变更的,应按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政府、村集体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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