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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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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虞市建设工程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人民满意政府,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政办发〔2009〕86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建施工图,是指房屋建筑及构筑物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蓝图及相关设计资料),不包括方案设计图和初步设计图。

第三条  全市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构筑物项目的报建施工图联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管局履行牵头组织职能,负责解答咨询、统一受理申请和送达结果、组织集中审查、协调问题矛盾、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

市规划局(人防办)、市消防大队、市气象局、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图审。

市规划局已授权的崧厦、丰惠、章镇、小越四个中心镇和道墟、沥海两个经济强镇及杭州湾上虞新区建设项目由属地分管规划人员参与联合图审。

第五条  为提高联合图审的效率,理顺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有效推进建设工程联合图审工作,市便民服务中心履行全程参与、全程协调、全程监督职能。

第六条  申请联合图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办理了施工图审查之前的行政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由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且已经完成整套施工图。

第七条  申请联合图审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气象部门所需资料:

1.防雷工程(系统)设计核准申请登记表一份;

2.立项文件(备案表)一份;

3.规划总平面图一份;

4.建筑施工图一套(原件);

5.电气施工图一套(原件);

6.防雷工程(系统)设计技术评价申请登记表二份(原件并盖章);

7.防雷技术服务委托书二份(原件并盖章);

8.需做雷击风险评估项目及特殊项目所需材料和事项另行通知。

(二)规划部门所需资料:

1.拍卖土地的工业项目

(1)申请表;

(2)土地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

(3)规划总平面图(建议提供15份,其中2份图由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盖章确认);

(4)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套);

(5)立项文件(备案表);

(6)涉及水利、电力、交通、安全等的提交有关部门意见;

(7)原址翻建的须提交相关的房产证及土地证。

2.拍卖土地的经营性项目

(1)申请表;

(2)土地批复及土地出让合同;

(3)规划总平面图(建议提供15份,其中各2份图由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盖章确认);

(4)建筑设计施工图一套及光盘一份(包括各功能详细面积清单);

(5)人防审核意见(城市规划区及“两区”规定建筑面积内);

(6)规划设计方案文本、方案批准文件及项目公示资料;

(7)涉及水利、电力、交通、安全等的提交有关部门意见;

(8)大型项目、涉及住宅项目须提供经复核的交通分析报告、日照分析报告及电子文件。

(三)消防部门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需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

(2)总平面(包括区域位置图和总平面图)一份;场地给排水总图一份;

(3)一套土建、水、电、暖通及消防系统图;

(4)钢结构建筑结构图;

(5)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表;

(6)高层建筑提供消防设计专篇(专篇盖设计单位公章)。

6.特殊项目增加:

(1)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

(2)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图纸上须有设计证号、设计院标资质章及设计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施工图设计工程号、图号;如企业单位名称有变动,须提供工商部门的更名核准单;

(四)建管部门所需资料:

1.勘察设计合同各一份;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二份;

3.规划文本及红线图一份;

4.扩初设计图及批文一份;(注:该资料由经营性项目提供)

5.总平面图一份;

6.勘察报告二份;

7.施工图四套;建筑平面图一套;

8.结构计算书一份;民用建筑节能计算书及建模电子文件一份;

9.非本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进绍备案及合同备案证明;

10.特殊专业性项目需提供相应专业性资料原件。

第八条  相关图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用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专项审查。

第九条  联合图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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