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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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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1日

上虞市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进一步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和《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市委〔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公开承诺的形式,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约束和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乡镇(街道)、“两区”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对所属(辖)生产经营单位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考评,确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并将其提供给相关部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参考依据,共同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系统评估、综合确定、客观公开、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四级评定分级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承诺,并主动接受安全生产诚信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全市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章  等级评估

第六条  评估职责

市安监局、市建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文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实际牵头制定相关行业专项评估细则。各乡镇(街道)、“两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施。

第七条  评定范围及目标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2013年6月底前完成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建设)、交通运输等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消防重点单位及规模以上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2014年前完成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2016年前完成微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

第八条  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情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等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估总分为100分,其中:A级:80分及以上;B级:60分至79分;C级:40分至59分;D级:40分以下。

(二)期限界定:

1、 A级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 B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 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等级确定:

1、 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直接作为D级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评估管理范围的除外);

2、 A、B、C级企业不按期重新申请评估确认的,降一个等级管理;

3、 通过绍兴市级及以上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

4、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等级下调一级(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5、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中发现达不到原评定级别的企业,要求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等级下调一级;

6、企业经整改后,拟提高评估等级的,按规定期限满后,可向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行重新评估确定;

7、按规定列入“黑名单”企业,经解除后再实施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定。

第九条  基本程序

(一)企业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各专项评估细则要求进行自行改进、自我评定,填好自评表后报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分级评估。乡镇(街道)、“两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评情况,通过听取企业介绍、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审查评估,定级后报市安委办。

(三)审核公布。市安委办对乡镇(街道)、“两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诚信等级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对不符要求的,退回原单位重新审查评估。并将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两区”认定后,分别上报市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建设施工企业4次及以上);

(三)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涉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许可证无证或过期擅自生产经营被查实的;

(七)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的;

(八)连续两次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估等级为D级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二条  确定的基本程序

(一)采集告知。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二)审查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企业,由市安委办按照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并定期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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