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虞政办发〔2013〕34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造地改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38号)和《中共上虞市委办公室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地改田项目是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含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标准农田建设等各类项目。造地改田资金适用范围为上述规定的对象及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
第三条 造地改田项目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核算、专款专用。造地改田项目资金是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必须实行专项核算,专项用于经批准的造地改田项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采取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项目资金。
(二)统一政策、分责监管。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区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制定的政策,履行好对造地改田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责任。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监管;项目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三)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在资金使用上,要重点保证各项目工程的需要,尽可能压缩费用支出,在保证项目任务的前提下,不发生超支。
(四)节约集约、讲求效益。在项目资金管理中,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造地改田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奖补标准按区政府明确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专项核算筹集的各类造地改田资金,主要有:
(一)耕地开垦费。指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具体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征收。
(二)土地闲置费。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
(三)土地复垦费。指对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复垦义务人),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而征收的费用。
(四)省分配给我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其他用于造地改田的资金。包括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造地改田资金等。
(六)上级部门的资金补助收入。国家和省对造地改田资金来源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国土资源局要加强耕地开垦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范收缴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征收,资金按时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标准农田等建设资金和必要的管理支出等。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土地开发。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包括低丘缓坡开发、滩涂围垦造地、易地开垦耕地和土地指标有偿调剂。
(二)土地整理。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农地整理。
(三)土地复垦。指对生产建设过程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
(五)标准农田建设。指对现有标准农田进行提升和将符合条件的农田建设为标准农田(主要针对当前农林部门在负责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提升和国土部门负责的补建标准农田)。
(六)管理支出。指用于与造地改田资金管理工作有关的必要费用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征收票据、业务资料编印、办公设备购置、业务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标准制定、规划预算编制、项目踏勘复核、监督检查、项目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管理经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耕地开垦费征收额的3%以内控制使用,列入上虞区土地垦造整理中心部门预算。
(七)其他支出。指根据区委、区政府政策规定安排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测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造地改田项目规模、时序和区域,在每年11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造地改田项目建设计划方案,会同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区造地改田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报区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并编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造地改田项目建设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国土资源局提出造地改田项目调整方案,报区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其中土地开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后,由国土资源局根据项目立项批复直接拨付给乡镇、街道30%启动资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立项后,由财政局拨付给乡镇、街道基本奖励和统筹奖励50%的启动资金。
第十一条 造地改田项目经过上虞区初验、上级人民政府复验合格后拨付80%以奖代补资金,其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省验收后拨付所有奖补资金余款。管护期满后群众无纠纷的拨付20%“以奖代补”余款。
第十二条 享受上虞区造地改田“以奖代补”资金后,不再重复享受上级拨入的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为造地改田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造地改田资金实际使用和管理,做好资金申请、具体拨付、使用管理、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在申拨资金时,应持立项文件、初验单、复验单等资料,提出拨款申请。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动态和质量,对乡镇、街道提出的拨款申请,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的,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要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具体核算每个造地改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项目工作经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造地改田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用、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费用、项目勘察费、面花补偿费、征迁安置费、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复垦、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入账。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造地改田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项目工作经费,是指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包括后续管护期三年内的项目基础设施、种植管理以及地力提升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不得低于总奖补资金的60%;高标准基本农田提升及建设类项目的上述费用不得低于总奖补资金的80%。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只能在已经立项或批准的项目区内使用,项目区外涉及的资金不得列入该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结余可统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等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竣工审计制和后续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的造地改田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要主动接受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国土、财政、审计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对金额在叁佰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实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资金检查情况和使用绩效将作为下一年度立项及专项资金安排的考虑因素。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回各类奖补资金,并停止其下一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一)项目建设单位或部门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强制拆迁或群众信访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内容,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之和少于“以奖代补”资金总额的60%的,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少于80%的,扣回不足部分;
(五)项目未及时竣工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