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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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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政发〔2013〕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131224 

绍兴市上虞区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加大腾笼换鸟力度,促使企业提高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水平,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2]153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政策,实施亩产税收试点改革。为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四个上虞的总体目标,突出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工作基调,建立以亩产税收为导向的发展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投入大、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好、税收财政贡献高的企业扶持力度,倒逼企业腾笼换鸟,转型升级,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增强调控原则。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在原有征收标准基础上,适度提高税负水平,切实规范土地税收管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经济调控能力。

(二)区别对待原则。明确亩产税收试点范围,划分试点行业,按年度确定各试点行业亩产税收标准,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三)财力许可原则。坚持企业与政府双赢的绩效导向,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提标而增加的收入范围内,对试点行业亩产税收贡献大的企业予以减征。

(四)科学简便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简洁实用、体现政策导向的操作思路,统一在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时直接办理减免,对零星、分散、量微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不作减免考虑。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对象

本区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试点对象。

(二)划分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区产业结构特色,划分为ABCD类四大行业,A类行业主要是指化工类制造业和高耗能高污染行业,B类行业主要是指其他主要第二产业,C类行业主要是指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主要第三产业,D类行业主要是指上述三类行业以外的一、二、三次产业。(详见附件1

对经营涉及两个或以上行业的企业,按照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三)实施步骤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详见附件2:《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虞政发[2013]19号)

实行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土地等级划分范围调整后,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大小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是指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别几个档次的减免政策。

1)考核指标: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企业亩产税收贡献

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行业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面积

分子税收是指该行业上一财政年度国税地税入库税收,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分母用地面积是指该行业上一财政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

企业亩产税收贡献=企业年度税收收入合计/用地面积

分子税收是指试点纳税人上一财政年度国税地税入库税收,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稽查查补税款;除企业标准厂房出租外,承租方税收不合并计入土地使用权权属方企业。

分母用地面积是指该企业上一财政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年度中间土地发生增减变化的,按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月份折算土地面积,但不包括从国土部门取得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月起一年内的土地面积。企业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有产权证的,以权证记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或租入的集体土地,以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记载的面积为准。

2)分类: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的纳税人,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值50%以上、100%以下的纳税人,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低于行业平均值50%以下的纳税人。

3)分档:对第一类企业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通过全额减免形式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第二类企业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通过减免50%比例形式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第三类企业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不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产出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四)相关政策规定

自开展试点年度起,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外,对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根据科学简便原则,使用土地面积在4亩以下的企业暂不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金融业、烟草制品批发业、电力供应业、电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行业不实行分类分档减免办法

个体工商户(除定期定额管理户外)参照执行。

在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对企业土地使用、环保排污、安全生产、纳税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具体是指:(1)出现严重违法用地的企业纳税人;(2)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3)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4)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有欠税(费)情形的。

(五)实施时间

试点工作自2013年度起实施。

(六)政策兑现程序

     受理企业申请、联动部门审核、规定程序审批、减免政策兑现。

四、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区试点工作实施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为副组长,财政地税、发改、经信、国税、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地税局,负责具体实施试点改革,解释政策业务口径,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措施。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存量用地清册,提供重大违法用地企业名单;

区环保局负责提供重大环保事故企业等名单;

区安监局负责提供重大安全事故企业等名单;

区国税局负责提供重大偷逃欠税费企业名单,提供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入库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

区地税局负责提供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提供重大偷逃欠税费企业名单,提供企业上一财政年度入库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落实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上述资料各部门在每年12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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