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积极应对我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全面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根据浙委办发[2013]1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就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实施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四个上虞”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科学制定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和政策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保障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生活更加幸福、社会更加和谐。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发展居家养老、社区照料和机构供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基础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扩大社会参与、保障合法权益的老年和谐安养环境,逐步形成制度公平、城乡一体、区域平衡、可持续发展的老龄事业新格局,使老年人政治上有地位,精神上有尊严,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共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需求;以养老服务为重点,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不断扩大老年人服务面;充分关注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低保、残疾、高龄、空巢独居等老年群体的需求,不断提高广大老年人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坚持统筹发展的原则。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部署、安排。把农村老龄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加大对农村老龄事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加快缩小养老服务供给方面的城乡二元差距,逐步建立起服务保障均衡、全面普惠的城乡基本统一的养老制度和服务体系。
3、坚持机制创新的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切身利益作为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解决当前突出的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长期挑战作为我区老龄事业的全局战略,因地制宜,加强老龄事业重点工程建设,着力老龄事业长期发展的机制建设与创新,实现老龄事业健康持续科学发展。
4、坚持合力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老龄事业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资金支持、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作用,整合各种涉老资源,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积极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老龄事业工作格局。
四、具体措施
1、深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立足构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长远目标,进一步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引导小企业依法参保,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将更多的职工和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改革,研究探索并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转变。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险制度。将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医疗等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适时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等。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对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继续实行1-2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50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同时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结合商业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推进老年人医疗健康促进工程,鼓励兴办老年病专科医院、老年康复中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护理、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服务。
三是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并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根据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及以上老年人,实行重点保障。把困难老年人作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逐步使敬老院具有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功能,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加强对城乡空巢、高龄、失能(失智)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服务。完善老年人社会优待政策,提高优待水平。加大对老年人医疗救助力度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办法,确保各类老年困难群体得到切实有效救助。积极研究探索将外来人口纳入当地社会救助体系的办法。加快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为困难老年人“送温暖”、“送光明”等活动。
2、加快提升社会养老服务水平
一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深化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2015年底,对有条件的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成居家养老服务站,基本实现全区全覆盖,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让老年人既不脱离家庭,又能获得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政府要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实现从基本生活照料向医疗健康、专业护理、精神慰藉、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紧急救护等方面延伸,有步聚地开展就地、就便老年人全托、日托、临托和兴办老年食堂等多种形式的社区照料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支持养老服务的机制,推进社区卫生养、护、医一体化,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诊疗、家庭病床、社区康复、健康管理、保健教育等多样化服务。鼓励支持基层老年人协会开展“银龄互助”和“空巢老人关爱”活动,通过个性化帮扶,着力解决空巢老人、留守老人、高龄老人等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问题。大力发展志愿服务者组织,全面推进志愿者注册制度,规范和促进敬老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广泛开展敬老志愿服务活动。
二是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工作。将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公共设施统一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列入规划。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办养老机构项目应优先审批。新建小区在交付使用时应保证养老服务所需的配套建筑面积。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发展民办养老机构。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确保民营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燃气等实行民用价格。各相关部门要对所管理行业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建立养老服务评估、监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强化为老服务内容和措施。研究制定养老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估办法,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完善行业自律自查机制。建立完善行政监管体系,制定实施基本养老服务标准和养老服务业监督考核制度,强化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功能。
3、努力建设老年人宜居环境
一是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统筹推进城乡老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室外空间、建筑、住所、交通以及社会参与、社区支持与健康等方面服务和设施的可及性、便利性。全面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新建、改扩建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场所、养老服务机构等要实现无障碍化。逐步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设施无障碍化,社区要建有适合老年人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是改善老年人住房条件。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认购和配租。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到2015年,力争完成收入在2007年农村低保收入标准200%以下的老年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解决老年人住房问题。大力推进方便老年人的新型住宅建设,探索实施住宅适老化改造和多层公寓电梯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