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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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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减轻工业企业负担,扶持其做大做强,支持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和《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市区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3〕114号)精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基金保持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2013年对我区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业等工业企业;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工业企业;

    (三)受“菲特”台风影响或者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工业企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3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

    工业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我区减征所属期为2013年10月份和11月份应申报、核定的正常应缴费款。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资格。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1.集中减征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采取在扣款环节统一操作的办法进行,11、12月份(所属期为2013年10、11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各企业单位仍按现行办法操作,不需要增减任何环节。11、12月份集中减征申报仍按正常申报期限执行。

    2.社保部门核定所属期为10、11月份征收额只包含所属期为2013年10、11月份产生的正常应缴额,补收补退部分延迟一个月产生、征收。

    3.社会保险费自行申报企业,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不包含10、11月份的补收补退部分)等仍要照常如实申报。五项社会保险在2013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报的所属期为2013年10、11月份的单位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在2014年1月份申报时,10、11月份的补收补退部分与所属期为2013年12月份的征收额合并申报。

    4.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企业,所属期为2013年10、1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款,地税部门比照税收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企业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5.企业性质的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医疗保险的仍按规定征缴不予减征。

    6.集中减征月份。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7.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8.2013年的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10、11月份发生时有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协议缴费人员不享受。企业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的,责任自负。

9.因集中减征造成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的缺口,先由历年结余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10.2013年企业集中减征2个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后,其当年度市、区规定的同类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不再重复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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