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努力缓解融资困难,帮助企业共渡难关,进一步加强扶持实体经济的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工业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实施意见的批复》(虞政办发[2012]162号)有关规定,设立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现制定基金操作管理办法。
一、企业互助基金的宗旨
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解除会员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保障中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金规模
企业互助基金的总规模暂定为1.5亿元。
基金来源:1、市财政安排1亿元(政府应急专项资金划转);2、会员认缴5000万元(在运作中逐步筹集),企业个体会员认缴最低50万元;团体会员认缴最低150万元,团体会员以乡镇街道或商会、协会为单位。
三、会员的条件和权益
1、加入企业互助基金会员的条件为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较好的发展基础、主营业务稳定、在市域内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自愿认缴基金的企业。
2、会员企业认缴资金到位次月起享受权利。
3、认缴资金本金属认缴企业所有,认缴资金未满一年的不得自行抽资或减资。满一年后确需退款的,须在30日前提出申请。
4、认缴资金收益按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
四、使用对象和要求
1、使用对象为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
2、互助基金用于会员企业在市内外银行的贷款转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转贷后,采取“以票换票”的方式实施。
3、个别市内银行不能采取“以票换票”方式进行转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票入帐的必须签订转贷担保承诺书,落实专人负责,保证将转贷资金当日划转至市总商会指定帐户。如造成转贷资金无法划转至市总商会指定帐户的,由贷款银行承担该笔资金的连带清偿责任。
4、互助基金一旦出险,其损失首先由使用企业从其认缴部分中扣除,超过认缴部分的先由基金的收益中垫付,再从基金中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垫付,其垫付的资金依法向有关方面追偿。
五、使用资金额度及费用
1、企业个体会员原则上每次资金使用额不超过认缴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年内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30倍;团体会员中的企业原则每次资金使用额不超过认缴额的3倍,一年内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超过30倍。
2、会员企业转贷费用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
六、部门职责
企业互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商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共同参与。
1、市总商会负责吸收会员企业,筹集认缴资金及日常管理和操作,受理转贷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2、市财政局负责监管。
3、市经信局负责审核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人民银行上虞支行负责提供企业资信状况。
5、银监上虞办负责对不履约金融机构的督促、协调和处理。
6、团体会员(乡镇街道或商会、协会)负责对所属企业的审核(团体会员操作办法另定)。
七、操作程序
1、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20天向市总商会提出申请,属团体会员的企业应先经所属团体组织(乡镇街道或商会、协会)的审核同意。
2、市总商会根据市经信局、人民银行上虞支行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告知贷款银行。
3、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准备完毕后,出具转贷承诺书,经市总商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总商会与企业签订相关资金协议书。
4、市总商会按照协议书约定开具汇票,贷款银行实时办理归还互助基金本金的转账手续,将资金划转至市总商会指定银行入帐。
5、转贷企业开收款收据给市总商会并把借款利息打入市总商会指定帐户,市总商会开收据给转贷企业。
八、监督事项
人民银行上虞支行和银监上虞办要监督贷款银行确保履行转贷承诺书。各银行要把积极配合和支持企业互助基金的实施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行动,贷款银行出具转贷承诺书后,必须按承诺及时下放贷款。对承诺后不转贷的银行,市政府将采取相应措施。贷款银行在企业互助基金使用期间,必须实时、动态监管好企业在银行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移作他用,确保企业互助基金运行安全。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总商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