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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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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虞市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根据上虞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两区”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包括现代农业综合区、主导产业示范区、特色农业精品园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农业以及为储运、保鲜、安全检测等服务的设施设备的资金。

第三条: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同时要积极整合标农提升工程专项资金、平原绿化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用于农业“两区”建设。

第四条: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其中市农林渔牧局牵头负责农业“两区”建设规划、立项、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两区”内水利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筹措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两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对象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区的建设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

其他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及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六条:农业“两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

1、机耕道路新建或改扩建及配套设施(包括林网、电网等)。

2、水利设施:包括灌排渠道、机埠泵站、堰坝水闸及其他渠系建筑物等。

3、先进农机具购置和育供秧中心建设。

4、“三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区标志牌建设等。

(二)现代农业园区

1、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硬化、排灌渠道、机埠泵站、园区绿化、电网改造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

2、设施农业,包括钢架大棚(连、单)、温室及附属设施、喷滴灌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无公害防虫(鸟)设施及农牧循环设施等。

3、设备: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运设备、保鲜设备、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猪自喂系统及智能化监控系统设施等。

第七条:农业“两区”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粮食生产功能区

机耕道路及配套建设按实际投入额的100%补助;水利设施按实际投入额的80%补助;农机具购置及育供秧中心建设在享受省、市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按差价部分的30%补助,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委托合作社或种粮大户实施;三新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区标志牌建设由市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实施,其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补助资金的3%。粮食生产功能区财政补助总额原则上每亩不超过800元。上述项目的勘测费、规划设计费、监理费、审计费、面花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由乡镇(街道)或村负担。

(二)现代农业园区

对农林种植业新建的钢架大棚(连、单)、玻璃温室、喷滴灌设施、防虫(鸟)网设施、灌排渠道、机埠泵站等水利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等按实际投入额的50%进行补助;对道路硬化(包括操作道)、采后商品化分级设备、储运保鲜设备、管理用房(100平方米内)等,按实际投入额的30%进行补助;对基地绿化按平原绿化标准给予补助。单个园区奖励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对规模化猪场新增无害化处理池或开展排泄物治理项目按实际投入额的50%进行补助;农牧循环设施、自动化测控体系、自动输料系统等设施设备按投入额30%进行补助。质量检测设施设备、绿化配套项目按种植业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每家不超过40万元。

对水产养殖场新建钢架大棚、温室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自动化检测设施)按实际投入额的30%进行补助;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以及绿化配套按种植业标准进行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项目申报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和当年度建设任务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以文件形式上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林渔牧局农技推广中心);现代农业综合区创建项目由乡镇(或街道)为主体向市农林渔牧局产业科进行申报,建设内容仅限于项目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如路、沟、渠、泵站等)。

其他现代农业园区由申报主体根据全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市农林渔牧局产业科。

项目申报必须在每年四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项目评审

农林渔牧局收到各单位上报的申报项目以后,要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部门进行现场踏看,集中组织评审。评审小组要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择优确立当年建设项目及规模,并经市粮食功能区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条:项目建设

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建设内容,抓紧组织实施。凡建设主体为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完成,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必须在当年的1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自验,并向农林渔牧局提出验收申请。农林渔牧局收到申请报告后,应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区应在完工验收通过后,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其他现代农业园区项目由验收小组根据实际建设内容,按照发票金额与单位投入限额二者从低的原则确定其项目投入额。

第十二条:资金的兑现和拨付

农林渔牧局在项目验收后,根据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投入额或验收小组按相关规定确认的投入额,提出财政资金奖补方案,经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相关部门会签后,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各建设单位根据资金补助文件到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拨取资金。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综合区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动工后预拨40%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核算

各建设单位应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项目核算帐户,对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开具的票据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严禁白条抵支;项目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严禁违反《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付大额现金。

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1、建设单位对建设内容需要调整或变更,应于相对截止期前二个月向市农林渔牧局或水利局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2、对其他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项目到验收截止期,主体工程尚未完成,但财务核算规范有效的或工程建设内容已全部完成,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的项目,财政资金按应补助金额的80%进行补助;建设内容未全部完成且财务核算也不够规范的项目,财政资金按应补助额的30%进行补助;建设内容超过立项计划的,按立项计划的内容进行补助。

    3、严禁任何单位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凡发现建设单位有弄虚作假的现象,已立的建设项目不予财政补助,且已预拨的财政资金一并收回,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从20125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林渔牧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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