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划分和税额标准
小城市三级:城市规划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8〕139号文批复,我市城市规划区面积为101平方公里,其范围为:东至白马湖东岸、童子山,西面以上三线沿线汽车专用道为界,南至梁湖、凤凰山,北至杭甬高速公路及沿329国道自杭甬高速公路至小越岭沿线左右各
小城市四级:除小城市三级、五级土地范围以及乡行政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含沥海镇),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小城市五级:下管镇行政区域,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二、上述政策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2008年2月2日发布的《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虞政发〔2008〕3号)同时停止执行。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在组织实施中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紧密配合,确保平稳运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