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更好地适应外经贸发展新形势,努力扩大外贸规模、优化外贸结构,鼓励企业“走出去”,不断提高我市经济外向度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外贸外经发展奖励政策特提出如下意见。
1.支持企业创出口品牌。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人民币40万元、10万元、2万元。
2.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获得绍兴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示范作用明显的,每出口50万美元(含)自主品牌产品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设立境外品牌专卖店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
3.支持企业产品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对企业当年通过的国际市场专业认证及REACH法规注册等,按照认证费及注册费的50%进行补贴,每一项目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家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家只支持一次认证,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除外)。
4.支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一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的补助人民币8000元(港、澳、台注册的为5000元),实际发生金额不到奖励标准的以实际发生金额补助,办理马德里协定或非洲产权组织等类型注册的,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人民币3万元。
5.支持争创海关AA类企业。对当年获得海关AA类管理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6.支持企业属地报关。对在当地报关进出口的企业,给予每标箱人民币3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7.支持企业争创免验企业。对当年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免验的企业给予人民币3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建设技术中心或实验室。对建有一定规模技术中心或实验室的出口企业,在通过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人民币8万元、5万元的奖励。
9.支持企业争创出口工业产品一类企业。对当年通过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一类企业考核的,每家奖励人民币1万元。
10.支持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以商务部门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准)出口额较上年增量部分进行奖励,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11.支持企业扩大加工贸易出口。对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2万元;达到3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2%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4万元;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10%的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8万元。
12.支持企业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技术和产品及资源性商品。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鼓励类进口技术和产品及资源性商品的(参照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公布的目录),每一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13.支持创建外贸出口基地和预警示范点。对通过考核(包括复评)的国家级、省级外贸出口基地或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企业国内参展。对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展,给予摊位费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15.支持企业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境外展,给予摊位费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给予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6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外展,给予每只标准摊位人民币1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自行参加港澳台地区的展览,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贴。
16.支持企业抱团参展。对块状经济抱团参展的(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对参展企业按照市统一组织标准给予摊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补贴;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并对块状经济及区域品牌的宣传费用给予50%的补贴。境内展补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以上14、15、16项补贴每半年兑现一次,同时简化审批程序,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审后直接补助。
17.支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40%给予补助,每家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对小微企业(上年度自营出口300万美元以下企业)按当年出口信用保险费实际支付额的60%给予补助。
18.支持外经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外经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海外工程承包等“走出去”行为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产生保费的4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19.支持企业主动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对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纠纷应诉的,在应诉结束年度,给予总应诉费用30%的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0.设立企业自营出口增幅奖。企业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对当年出口增幅超过30%的企业,新增部分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每家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当年增幅超过20%的企业,新增部分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21.设立新批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奖。对新出口企业当年自营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22.设立自营出口20强企业奖。对自营出口额排名前十位和自营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在前十位(不包括出口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评选自营出口二十强企业。出口额排名前十强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增幅前十强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按集团公司统计)
23.支持企业境外兴办公司。对经商务部门批准在境外注册设立境外资源性开发企业且中方投入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奖励人民币10万元;设立境外研发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设立生产企业每家奖励人民币3万元;设立贸易公司且中方投入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奖励人民币2万元。
24.支持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对有外经权的企业承包、分包境外工程或者出口设备负责安装调试,完成营业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25.支持企业境外并购
(1)成功并购或参股境外企业,并购中中方投入金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以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每家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与第23项不重复计算)。
(2)收购境外商标的企业参照新注册境外商标规定给予奖励,收购境外著名商标的按收购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商标所在国或地区授予的驰名商标等证明文件为准)。
本意见自2013年1月起实施。市政府出台的原有关外贸外经发展奖励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