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为切实保障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政策引导,推进集聚点建设
建设规范化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是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有效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规划、财力扶持,鼓励各行政村(社区)利用公共服务中心、大会堂、旧校舍、厂房、祠堂等现有场所,通过投入改造,建设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市食安委将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建设进行专项奖励,对新建的经评审达到A、B、C级标准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原已建成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经整改后达到相应级标准的可享受同等追加奖励。每年年初,各乡镇(街道)向市食安办申报年度建设规划,经审核后投入建设,年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考评验收。计划经过3—5年时间,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80-100万元,使全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A级、B级、C级标准分别达到25家、15家、10家。
二、规范申报程序,落实现场指导
凡农村(社区)需举办5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50人的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宴席的厨师应主动向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并填写《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附件2)进行登记,由信息员上报乡镇(街道)食安办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举办15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150人的宴席,所在村(社区)信息员应提前48小时向所在乡镇(街道)食安办申报并登记,由信息员、协管员对宴席现场的卫生条件、菜谱、厨师健康状况、食品原料等共同进行检查指导;举办30桌以上或就餐人数超过300人的宴席,乡镇(街道)食安办须报市食安办备案,并提前联系辖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指导。
三、加强厨师管理,严格操作规程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应聘请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与培训合格证明的厨师,妥善保存集体聚餐所购原辅料凭证,集体聚餐举办场所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附件3)。家宴厨师应定期进行个人预防性健康检查,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坚持持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严格按照《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制作要求》(附件3)进行烹调制作。
四、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
(一)乡镇(街道):1.积极推动各村(社区)单独或联合建设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加强辖区内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督促检查和汇总上报。2.对各类规模的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按照申报程序及时上报,安排专人或提前联系辖区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进行现场指导,并如实填写《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附件4)。3.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家宴厨师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督促其按时体检和培训、持证上岗。4.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物中毒防治知识宣传,及时组织对家宴厨师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5.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患,及时上报市食安办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和疫情控制工作。
(二)市食安办:1.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培训。2.将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考评体系,定期督促检查、考核评估。3.根据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食品安全事故所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做好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培训工作。2.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事件防控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事件,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进行规范处置。3.督促食品药品监察稽查大队各中队协助做好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指导工作,严格实行家宴厨师持证上岗和培训制度,对未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的,不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四)市卫生局:1.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严防生活饮用水污染和水源性传染病发生。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市农林渔牧、公安、服务业发展、工商、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监管职能,认真履职、主动尽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不断净化食品市场环境,确保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
(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不断加大对集聚点的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对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不断完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防治预案,全面落实综合防治措施,确保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负责人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村(社区)负责人是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农林渔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服务业发展、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不留死角。对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等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引发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和承担宴席制作的厨师是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于举办者举办监管规模内的聚餐活动拒不申报登记、承担宴席制作的厨师未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擅自操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由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事主和承办厨师自行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建设评定标准
2.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
3.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制作要求
4.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
记录表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附件1:
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点建设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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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项目 |
核查内容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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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和水源★ |
选择地势干燥、有符合标准的饮用水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关键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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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所总面积、布局、分隔和面积 |
加工操作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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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总面积可安排20桌以上;设置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各场所除粗加工外均设在室内。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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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总面积可安排30桌以上。 |
— |
加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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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处理、切配、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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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排水 |
地面平整,用无毒、不透水、不易积垢、防滑的材料建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清洗,并有排水系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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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贴1.5m以上瓷砖墙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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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装配严密。易于拆洗且不生锈,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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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表面光洁、浅色材料装修。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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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
至少设置3个餐用具清洗专用水池并标明。水池系不锈钢或瓷砖材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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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消毒设备设施。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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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餐具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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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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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槽 |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置肉类、蔬菜类、水产品类原料的清洗水槽,并有明显标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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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低位清洗水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加工制作过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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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槽系不锈钢或瓷砖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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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备、工具和容器 |
有切配生食品的操作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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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放熟食品的操作台。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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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桌数相适应的餐具和存放生、熟食品的容器。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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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存放食品、物品等货架3只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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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风排烟设施 |
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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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冷藏设施 |
有冷藏冷冻柜,生食品、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配备留样冰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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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备菜专间 |
有备餐操作专间,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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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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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内设有空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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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内有专用熟食冰箱。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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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具清洗水槽,系不锈钢或瓷砖材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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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废弃物暂存设施 |
食品处理区有垃圾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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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厕所 |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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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员及管理制度 |
有专(兼)职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制度上墙。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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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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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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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关键项。检查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予评定等级。2.分值大于86分(含86分)为A级,76-85分(含76分)为B级,60-75分(含60分)为C级。
附件2:
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登记表
申报人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举办家宴时间
举办家宴地点
家宴性质(选择打勾):1、订婚家宴;2、结婚(娶、嫁)家宴;3、剃头家宴;4、生日(做寿)家宴;5、房子落成(上梁)家宴;6、乔迁新居家宴;7、丧事家宴;8、其他: 家宴。
拟办桌数 拟邀请就餐人数
拟办餐次数
操办厨师来源(选择打勾):1、家庭成员;2、亲朋好友;3、外请厨师。
主要菜品(冷菜、卤菜必须注明):
主要食品、原料来源:
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登记受理人签名:
申报人签名:
申报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上级食安办备案,一份存档。
附件3:
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制作要求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村集体聚餐制作要求明确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
2.承办宴席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严禁采购腐败变质、霉变生虫、“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河蟹、甲鱼、黄鳝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必须现杀现用,不得供应、外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品。
4.切配熟食、生菜的砧板、刀具等必须分开使用,不得混用。切配熟食的砧板和刀具使用前,应进行酒精烧灼或用“84”消毒液浸泡消毒。
5.所购食品应尽可能缩短加工与就餐的时间间隔;间隔时间超过2小时的,必须回锅重新加工后方可供应上桌。
6.肉类、水产等食品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进行冷藏保存;冰箱存放食品禁止生熟混放,避免交叉污染。
7.家禽、肉、鱼等动物性食品的剖杀、清洗,必须与蔬菜清洗分开。
8.餐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9.所有食品必须烧熟煮透后,方可供应上桌。
10.加工好的食物应妥善保存,并注意防尘、防蝇和存放温度,严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
11.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家宴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或乡镇(街道)食安办,同时保护好现场。
12.严格执行聚餐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宴席使用的菜肴、主食、调味品等必须留存15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附件4:
上虞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记录表
举办者姓名: 住址:
联系电话: 家宴举办时间:
家宴举办地点: 家宴性质:
举办桌数: 就餐人数:
举办餐次数: 厨师来源:
厨师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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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有健康证 |
无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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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有健康证 |
无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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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餐具来源:
餐具消毒情况:
冷藏设施:冰箱 冰柜 其它
食物来源(外买卤菜、熟食需注明供货单位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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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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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宴举办者签字 检查指导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宴席举办者,一份存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