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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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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防止或减少渔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业生产者生命财产安全和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9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渔业尤其是捕捞业是高风险行业之一。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认真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平安渔业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目前渔业生产发展与渔业资源衰退的矛盾日益突出,渔船安全管理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捕捞渔民无视国家“双控”政策,私制滥造船舶;盲目追逐效益,随意改变船舶用途;抗风航行、冒险生产、跨区作业等现象,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和谐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渔船安全管理、促进渔业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努力保障渔民安居乐业、实现渔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和渔船主体责任,创新渔船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社会组织协同监管、生产经营者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不断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促进渔业生产安全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渔船合作组织(包括公司、协会、专业合作社等,下同)为基础的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将全市涉渔船舶纳入有效管理,确保渔业捕捞无事故发生、渔民零死亡。

三、落实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各方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渔船监管力量配置和经费保障,推进渔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台账、渔船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渔船合作组织安全管理达标考核、渔船出海编组生产奖励等相关制度。
  (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年度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制定、渔船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的组织考核以及渔船水上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等。
  (四)渔船合作组织及船东船长主要职责。渔船合作组织要协助政府做好渔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加强船东船长安全教育与船员业务培训、渔船隐患排查整治、渔船值班
望监督检查及渔船生产作业动态监管等,确保安全监管措施落实到船、到人。船东对渔船和船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要加强船员规范管理和劳动保护,依法生产经营,确保渔船适航。船长对渔船和船员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要做到依法从业、安全驾驶、带班值守、遵章作业,遇紧急情况,应及时报警并组织应急处置及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水上搜救机构做好救援工作。
  四、强化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涉渔“三无”船舶治理。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涉渔“三无”(无船舶登记证书、无检验证书、无作业许可证书)船舶排查,建立“三无”船舶数据库,制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分类整治。对大中型(船长12以上)涉渔“三无”船舶非法作业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艘、查处一艘。对小型(船长12及以下)涉渔“三无”船舶符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适航条件的,要严格控制船数、从业范围、作业区域及从业人员,并统一标识、配齐安全设施,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建立安全监管名册,同时报送市农林渔牧局及本市海事部门备案;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要依法查扣,责令限期整修或报废。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名册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不享受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从事非渔业生产活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即在安全监管名册中予以清退;严重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从2013年起,对不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名册的小型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后就地拆解。
  (二)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市农林渔牧局要依法依规治理船证不符渔船现象,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实际渔船的,注销其船舶证书;对渔船主尺度、吨位、完工日期等重要参数船证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予以变更;对主机功率船证不符的,在《渔船检验证书》上予以据实备注。要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
  (三)加强渔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整改。由船长负责自查、渔船合作组织负责核查、乡镇(街道)负责督查,落实渔船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确保安全;拒不整改的,由渔船合作组织负责报告市农林渔牧局,实施渔船违章处罚及记分管理。
  五、抓好渔船安全源头监管
  (一)加强渔船修造企业监管。市农林渔牧局要严格实施渔船建(改)造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严禁修理无证渔船,严禁未取得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建(改)造和修理渔船,严禁渔船修造企业超资质范围建(改)造和修理渔船。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私制滥造船舶的现象实施有效管理,主动会同工商、质监、农林渔牧、海事、安监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实行定期巡检和区域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渔船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渔船渔具及船员准入管理。市农林渔牧局要严格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实行渔船进出港签证,加强渔港通航管理和渔船设施安全监督。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推行职务船员计算机考试与实际操作评定相结合的考试方法,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

(三)加强渔港安全监管。渔港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农林渔牧、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对新建、改(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市农林渔牧局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加强建设与维护,确保发挥作用。
  六、推进渔船安全规范化管理
  (一)推动渔船生产组织化。乡镇(街道)要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渔船合作组织,推进渔船编组生产工作,提高渔船生产组织化程度,提升渔船安全监管效率和效果。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员队伍建设,按照渔船数量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确保渔船安全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市农林渔牧局要根据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渔船违章记分办法,对44.1千瓦及以上渔船实施安全生产违章记分管理,违章扣分情况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挂钩。乡镇(街道)要建立渔船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对3人以上渔船的适航、船员管理、编组生产、违规作业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分类建档、分类管理、分类评估。建立违规渔船定期公布制度,设立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生产警示榜。实施对渔船合作组织安全监管工作的量化管理,建立定期达标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编组生产情况,建立渔船编组生产奖励制度,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对无安全生产事故的编组单位实施年度奖励。
  (三)建立渔船和船员联网动态监管体系。市农林渔牧局要借助农业部渔政指挥系统渔船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开发建立渔船与船员动态管理数据库。力争通过35年努力,实现全市机动渔船的实时监控和渔业职务船员的联网管理。充分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加强对生产渔船的实时动态监管;对系统不开启的渔船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使用、发挥作用。
  (四)完善渔船安全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市农林渔牧局要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与安监、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渔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由渔业、质监、工商、经信、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渔船救生设备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渔船救生设备造假制劣等行为。
  七、优化渔船安全公共服务
  (一)推广先进适用的渔船安全技术和装备。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年度检查、淘汰更新、统一维修的财政资金补助机制,对44.1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渔船统一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对44.1千瓦以下的渔船鼓励其配备一键报警定位终端设备。
  (二)加强渔船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多种载体,深入开展渔船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普及渔船安全知识,增强广大渔业企业、渔民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作业的意识。加强对渔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渔船合作组织要定期组织开展船东船长面对面教育,每年组织单船应急演练1次以上,提高渔船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深化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市农林渔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深化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完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
  八、完善渔船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一)渔船水上事故的调查。特别重大的渔船水上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构协助调查;重大渔船水上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构组织调查;较大渔船水上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构组织调查;一般渔船水上事故由市农林渔牧局组织调查。对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船与非渔船之间的碰撞事故,海事部门会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后,由海事部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和意见。
  (二)渔船水上事故的责任处理。对渔船水上事故负有主体责任的船东船长,市农林渔牧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章、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船东船长的安全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渔船水上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应根据其渔船安全监管职责及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渔船水上事故负领导责任人员,因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根据事故影响的程度及造成的危害,追究相应责任。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保障、认真实施,切实做好渔船安全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本实施意见由市农林渔牧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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