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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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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十月十一

 

 

 

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信贷资金结构的合理调整,引导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和贷款难的矛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特制订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由市财政安排1.5亿元专项资金专储于绍兴银行上虞支行,绍兴银行上虞支行1:2的比例安排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并单列计账。每半年日均贷款余额同比调整存款额

第三条  贷款原则。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坚持面向中小企业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贷款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银行自行控制风险,政府予以适当扶持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专项贷款面向本市各种所有制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主要解决其小额、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是:    

(一)总资产规模原则上一般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

(二)具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原应付到期贷款和利息已清偿;

(三)企业纳税、融资、经营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会计信息真实;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

(六)在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设有帐户。

第五条  贷款额度。单个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确需的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七条  贷款方式。在经局内设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推介办),推介办由市经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乡镇、街道主要负责接受企业贷款申请以及指导企业填写申请表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申请表财务数据的初审;市经信局主要负责相关资料的初审和企业推荐工作;市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绍兴银行上虞支行为承办银行,接受推介办的推荐,经复查审核后择优放贷,并负责贷款后的监督和到期贷款的回收。

第八条  操作程序。企业向推介办提出贷款申请,推介办对申请贷款企业的信用、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发展趋势、资金需求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再审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及时放贷,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推介办推介办再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贷款的企业。

第九条  风险责任。专项贷款原则上为信用贷款。承办银行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审贷及贷款期间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自行承担贷款风险,在放贷率达到60%的前提下,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确定,贷款本金损失部分最高补助比例为50%,单笔最高限额为50万元,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利息损失部分按照贷款本金损失补助额给予减半补助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收取利息。

第十  本办法自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0818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绍兴银行上虞支行负责解释。

 

附件1.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信用申请表

2.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报须知

1

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信用申请表

编号: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性质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号码

 

电话号码

 

财务主管

 

 

 

 

 

企业当前资产状况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银行贷款

其他借款

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率

 

 

 

 

 

 

 

 

企业当前经营状况

现实生产能力

主导产品产量

现价工业产值

销售收入

利润总额

实缴税金

其中增值税

 

 

 

 

 

 

 

 

贷款用途

 

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

 

乡镇(街道)、两区初审意见

 

 

 

 

 

    日(盖章)

财政部门

初审意见

 

 

 

 

 

    日(盖章)

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意见

 

 

 

 

    日(盖章)

绍兴银行上虞支行审核意见

 

 

 

 

                 日(盖章)

总行审核意见:

 

 

 

                   日(盖章)

注:企业当前资产状况”“企业当前经营状况栏目,请填写申请贷款时上月止的经济指标计量单位:万元、%本表一式三份,送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承办银行审核意见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表反馈给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

 

2

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申报须知

 

一、贷款对象:上虞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工业、服务业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社区服务型企业以及成长性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识型、特色型中小企业。基本条件是:

1、总资产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下:

2、具有还贷能力,按期支付利息;

3、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资产负债率低于75%

5、在绍兴银行设有账户。

二、贷款额度: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个别特别需要的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贷款种类: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信用贷款为主。

五、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收取利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六、承办银行:由绍兴银行上虞支行主办(电话:王健明82195902),绍兴银行下属支行协办。

七、贷款受理:专项贷款申请受理机构为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办公地点:市经局企业科(市行政中心一号楼一楼),电话:82212683

八、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企业,如实填报《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贷款信用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各二份:

1、企业简介

2、贷款卡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4、国、地税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8、上年度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税务报表为准)

九、审核程序:上虞市中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推介服务办公室受理贷款申请后,及时对企业的信用、资产状况、发展趋势、资金需求等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企业及时推荐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贷款。专项贷款申请、初审和放贷,不定时间,不限批次,随报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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