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解决目前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确保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建设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城市空间发展各类规划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思想为指导,以《上虞市域总体规划》和《上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重点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营造推进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1、实施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A类村(居)、B类村(居)(见附件)。
2、实施对象:上述范围内现行合法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现行合法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村(居)居民(以下称住房困难户),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房的合并计算,人口数量按实际在册常住户口计算。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住房困难户:
(1)虽达到分户条件,但分户前人均占地面积达到
(2)虽已离婚,但离婚前人均占地面积达到
(3)将农村住宅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将其他住宅(自2003年5月27日以后)转让、赠与他人等原因造成的无房户、缺房户;
(4)户口在出生地村,但已经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并居住,其在本村的合法空关房已被拆除且已得到经济补偿的。
三、实施政策
对A类村(居)、B类村(居)的住房困难户按不同的模式解决。对A类村(居)住房困难户原则上实施提前安置政策,对B类村(居)住房困难户原则上实施适度自建政策。
(一)提前安置政策:
1、安置区域:一般安排在拆迁安置余房、限价房或保障性住房余房等所在区块,原则上实施就近安置。
2、安置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分期解决的原则,较大的村、居(人口1500及以上)每年解决 4户以内;中等村居(人口800至1499)每年解决 3 户以内;较小的村居(人口800以下)每年解决 2 户以内。
3、实施程序:由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ž由所在村(居委)根据指标及安置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安置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镇)ž街道(镇)审核同意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核后,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实施ž由安置单位进行结算交房。
4、安置标准及结算:住房困难户原则上安置一套住房,人均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原合法住宅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原则上以接近套型面积为准;在安置前旧房由困难户自行拆除。住房困难户购买的安置房超过原合法旧房面积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同类地段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超过安置标准面积5%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110%结算差价。
5、安置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期。
6、人口确定:
(1)人口以在册常住户口(不含外来挂靠人员的户口)计算;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计算人口: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女23周岁及以上,男25周岁及以上);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初婚夫妇(包括再婚且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的),持《生育证明》或市计生指导站出具的确定其已怀孕的证明,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计算。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计入计算人口: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的现役军人(干部除外);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的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或留学生;配偶一方在外地的(上虞市范围内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面积);原户口在所在村(居),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服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口、户型(大、中、小户)以上年度12月底户籍资料为准。
7、安置用房的落实: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改局、市财政局(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及街道落实解决。
(二)适度自建政策:
1、审批原则
(1)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3)不影响周边住户;
(4)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
(5)建新必须拆旧。
2、建房控制
(1)总量控制:
异地新建要控制总量,其新建户数每年不超过全村(居)总户数的1%。属原宅基地翻建的不计入适度自建新增用地指标。
在每年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后一年内,因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原因未申请报批的,该建房指标作废;因政府相关部门及用地指标等原因没有批准的,该建房指标相应顺延。
(2)用地控制:
小户(3人以下含3人)建房用地实际面积不超过
中户(4至5人)建房用地实际面积不超过
大户(6人以上)建房用地实际面积不超过
3、人口确定:按实施提前安置政策的人口确定的规定执行。
4、在不影响周边的情况下,具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房屋实施翻建的,在用地控制标准的基础上,其翻建后房屋的占地面积不得大于原房屋占地面积的1.5倍。
5、异地新建或原基翻建的私人住宅层次不得超二层,建筑物后檐高度不得超过
6、对已有违章建筑且在审批前未自行拆除或未经违章处置的申请建房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
7、实施程序:由住房困难户提出申请ž由所在村(居)根据指标及建房户条件进行初审确定建房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镇)ž街道(镇)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ž市规划局汇总ž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按照建房审批流程实施。
8、审批时间:原则上每年一期,各街道(镇)应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本年度异地建房户的情况。
四、职责分工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住房困难户提前安置牵头工作、市规划局做好住房困难户适度自建的汇总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对建房户的户籍人口、原房屋权属及是否有违章建筑等情况核实;负责对各村(居)上报的提前安置对象和建房对象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改局、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做好对住房困难户安置用房的落实等工作;
4、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资办)、公安局、便民服务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解决城区农户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虞政办发[2007]21号文件)同时废止;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或从严控制城区内赵家村等82个行政村(居委)私人建房审批的通知》(虞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中关于A、B类村划分按本《意见》附件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规划区内 A类村(居)、B类村(居)名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
城市规划区内 A类村(居)、B类村(居)名单
A类村(居):
百官街道:一村、二村、三村、四村、五村、岭光、大坝、新建、赵家、杜家、中利、后村、头甲、二甲、四甲、前一、前二、前三、前四、丰一、丰二、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梁家山、横江里、路工。
曹娥街道:上沙、孝女庙、娥一、娥二、下沙、联丰、三角站、民丰、里睦桥、狮子、越爱、大厂、西湖、贺盘、光明。
B类村(居):
百官街道:路东、外严、金家岙。
曹娥街道:白米堰、蒿东、金村、董村、丽樟、蒿坝、朱山头、新沙、梁巷、徐家塘、新楼下。
东关街道:马家桥、彭家堰、前村、红星、高田头、新建庄、东塘。
道墟镇:江协、国庆、茅家、积山、沥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