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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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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六月二十八

 

 

 

 

上虞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直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绍兴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下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二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主持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持对所辖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三条  约谈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视情组织纪检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组织人事部门、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所辖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四)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六)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九)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十)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一)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十二)因工作不实、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

(十三)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一)对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不认真对待安全信访举报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信息报送、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约谈时限

(一)对超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或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束后一月内;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月内;

(三)对瞒报、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15日内;

(四)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各项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约谈,在事实确认后次日内;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性质确定后次日内;

(六)对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约谈,在发现并核实后15日内;

(七)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15日内。

第七条  约谈程序

确定需要进行约谈的,有约谈主持单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一)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四)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五)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六)形成书面记录,有主持人、记录人员和被约谈人员审核签名。

第八条  约谈的处理

对被约谈对象,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必要时在媒体上曝光,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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