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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类项目上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核算管理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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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产业类项目上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范资金投向,确保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指导,提升资金绩效,根据《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60号)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上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9]180号)的基础上,就加强产业类项目上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使用核算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本通知所指的产业类项目上级财政奖励(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绍兴市下达的扶持我市企业、产业发展,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创建、产品推广、节能降耗等的各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

二、资金使用。企业对收到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下达专项资金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规范资金支出核算。对新建(或改造)项目,企业必须按发改或经信等部门核发的项目立项(或备案)文件,设立“在建工程”明细账,并归集相应支出进行核算。

2、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对上级财政下达的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金,企业在收取款项时,必须对照该项目申报资料并按相应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书。

3、建立项目资金登记制。企业取得项目资金后,必须严格按规定记账核算,按专款专用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的备查登记薄。2011年起,对单笔10万元(含)以上款项,必须逐笔做好对应(或匹配)的收支登记,明确其收入归属,落实其支出方向。对2009年、2010年单笔50万元(含)以上款项,必须逐笔做好收支补登记工作。

4、报送项目完工总结。对进行“在建工程”专项核算的新设(或改造)项目,待项目完工(或竣工决算)后,企业必须进行专题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资金监管。各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各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并按照上级的项目申报通知和资金下达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强化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共同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核算的监管及其服务工作,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

1、项目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管理。年初进行项目评审筛选,设立项目库,择时组织、指导企业申报,并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中对申报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实地核查。

2资金兑付。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后,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核实,审核企业提交的项目进展情况说明书并签署拨付意见奖励或补助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免予提供)。对进展正常的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归口管理部门的拨付意见及时兑付。对奖励(补助)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联合进行实地抽查。

3跟踪监管。各部门要充分体现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强化企业对项目资金使用核算的监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项目的目标要求和实施进度,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财政部门对已拨付的项目资金做好专款使用核算的指导、监督;审计、监察部门按部门职能做好相应的审计监督,督促企业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核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

4、绩效评价。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资金的评价工作,切实增强资金使用的实效性。对重点项目,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四、违规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其项目资金使用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目标要求,资金使用核算不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行为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上虞市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发[2009]18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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