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并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4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9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上述同一项目已获浙江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及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可授予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选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选聘。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与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由行业评审组召开会议,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从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处理;
(四)提出奖励建议: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集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5万元,三等奖奖金为2万元。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制度、影响公正评审等其他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