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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社会保障等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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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与使用,防范支付风险,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现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社保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土地出让收入(益)提留各类专项资金的有关政策,加大专项资金筹集力度,防范未来支付风险,提升支持民生事业的财政保障能力。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对等”的原则,即“谁推地、谁得益、谁发展事业”。

(三)注重城乡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充分考虑区域间、年度间统筹平衡、以丰补歉。

(四)理顺市与乡镇两级财力分配关系,财力更多地向基层倾斜,激发基层积极性。

二、提留和分配方法

(一)社保资金

1.市财政按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15%提取社会保障资金,其中7.5%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对从乡镇(街道)、“两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提取部分专项用于该乡镇(街道)、“两区”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7.5%作为市级社保风险准备金。

2.考虑到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专款专用性质,鉴于杭州湾工业园区征用的土地没有直接对应的参保人员,故对其提留结余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统筹用于全市社保支出。

3.凡遇社保政策调整,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增加新的支出,按照属地原则,增资部分由市级与所在乡镇各承担50%

上述社保资金提留和分配办法仅限于经营性用地,涉及工业用地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和其他行政性划拨用地出让的,筹资标准和分配办法仍按《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虞政发[2004]59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对百官街道、东关街道以及各乡镇土地出让收益中提留的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市财政不实行统筹,市级提留部分全额补助乡镇(街道);对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土地出让收益中市级提留部分,市级统筹50%;杭州湾工业园区由于目前该区域内基本不涉及教育支出,教育资金提留全部用于全市范围内教育支出,对其农田水利支出,在提留额度的50%以内按实支出。

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提留分配额度内,由乡镇(街道)用于本区域内教育项目和农田水利项目的支出。

(三)上级统筹

市乡两级分配建立在足额计提上缴上级资金的前提下,如上级调整资金统筹办法,增加中央和省统筹的,应先按规定足额计提、缴足上级统筹部分资金,次年再按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1.社保资金、教育资金和农田水利资金均属政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2.从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市级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其资金管理与监督的有关要求仍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教育资金应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计提的教育资金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仍有富余的,可以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但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4.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四、其他

社会保障、教育和农田水利建设是改善民生必须重点支持的领域,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财政部门要在增加预算安排的同时,充分发挥土地出让收入(益)筹资主渠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上述三项资金的筹集力度,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支付能力和未来应对风险的能力。各乡镇(街道)和“两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安排支出项目,用足用好专项资金,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人力社保、教体、水利、农林等部门要各负其职,加强沟通,积极配合,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三项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的审计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五、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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