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提升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和发展能力,有效化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与企业担保链风险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减少企业互保连保风险,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途径,力争2012年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2015年末达到10亿元以上,到“十二五”末建立起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二、支持对象
凡注册登记地及财政级次属上虞市,重点服务于市内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且年度综合担保费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经向市经信局、金融办备案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均可申请享受本政策。
三、支持重点
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及以上且能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担保机构,政府引导市内国有企业(资本)按不超过20%的比例参股。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经信局牵头负责审批,但最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各中心镇、“两区”也应成立本区域的担保机构,引导区域内国有企业(资本)按不超过20%的比例参股。
政府可在参股额10倍以内要求参股担保机构为产业发展前景好、企业主总体素质好、资债基本平衡但一时难以落实担保的特殊企业提供过渡性担保。该类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负责向被担保人追偿,政府根据实际代偿损失予以50%补偿。
为特殊企业提供过渡性担保,先由其辖区乡镇、“两区”政府参股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具体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担保机构负责尽职调查并提出书面建议意见报当地乡镇政府、“两区”管委会集体决策审定。确需由市级政府参股担保机构提供过渡性担保的,先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担保机构负责尽职调查并提出书面建议意见,经市工业强市建设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四、扶持措施
1、担保机构年度内日均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不包括担保机构为市外企业及担保机构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业务,下同)在注册资本金4倍(含)或担保额度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给予1%的业务补助。
2、担保机构年度内日均融资性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金4倍(含)或担保额度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日均担保余额或年终在保责任余额给予0.5%的风险专项补助,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除上述政府指定的担保业务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发生担保损失并代偿的,按其损账代偿额度扣除上述风险专项补助额以后的实际损失给予10%的政府补贴。
3、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对年度综合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率差部分给予50%的政府补贴。
4、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性担保业绩突出(占当年担保总额60%以上)、经营规范、风险控制良好且考核优秀(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的担保机构,从设立之日起5年内逐年按担保机构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全额奖励。
5、担保机构被纳入浙江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监管服务
1、由市经信局牵头,市金融办、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人行、银监、公安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切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严格督促担保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
2、对担保机构及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一年一度的支持政策申报兑现,由市经信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类政策扶持资金一律纳入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经营发展,不得视同年度盈利用于个人薪酬分配或非经营用途。
3、因违反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或因非法经营受到监管部门查处的,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取消当年政策兑现申报资格,不享受扶持政策。
六、其它
1、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及业务2012年度仍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扶持的若干政策意见》(虞政办发[2008]62号)执行,该文件自2013年起停止执行。
2、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
